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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發揮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場地功能,推廣文化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本中心場地係指演講廳、會議室、音樂教室、視聽
      放映室、簡報室、兒童館演藝廳及歡樂劇場。



第四條    舉辦文化活動者,得向文化局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
          前項文化活動係指文學、美術、音樂、戲劇、舞蹈及講座等相
      關活動。但音樂教室以舉辦音樂性質相關活動為限。



第五條    前條申請應於下列期間內填具申請書,檢附計畫書、切結書向
      文化局提出,並繳交保證金:
          一、每年一月起受理申請當年七月至十二月檔期。
          二、每年七月起受理申請翌年一月至六月檔期。
          前項申請經文化局核准者,應於使用日十五日前繳交場地使用
      費。
          使用費及保證金標準如附表。



第六條    公益團體舉辦之非營利公益講座,其場地使用費得減收二分之
      ㄧ。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一、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主辦之活動。
          二、文化局協辦之非售票公益文化活動。



第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已繳
      交之費用全部無息退還。
          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已繳交之使用費全
      額退還,保證金退還二分之ㄧ。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撤銷或廢
      止其核准: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供他人使用。
          四、推銷商品或其他商業行為。但文化活動出售門票不在此限。
          五、活動項目顯有影響安寧或已影響安寧,經勸導制止無效。
          六、毀損場地設備或有毀損之虞,經文化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七、各種政黨政治活動、宗教活動。
          八、一年內曾經違反本辦法或本中心管理規定情節重大,經文化
              局認定不宜使用。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ㄧ,經撤銷或廢止核准使用者,其已繳交使
      用費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其已繳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條    使用本中心場地及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入場人數不得
      超過座位總數,並負責維護公共安全及秩序。



第十一條    場地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檢附保證金收
        據,向文化局申請復原查核及退還保證金,經文化局查核無誤後,
        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財物者,文化局得代為清
        理或修復,其費用由保證金支付,不足部分向申請人追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