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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世界花卉博覽會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二○一八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
    (以下簡稱花博),特設臺中市政府世界花卉博覽會推動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審核花博行政及營運相關事項。
   (二) 審核花博營建工程之規劃及設計等相關事項。
   (三) 審核花博交通控管相關事項。
   (四) 審核花博之行銷宣傳事項。
   (五) 審核花博藝文活動之規劃演出事項。
   (六) 審核花博社會參與,結合全國各城鎮、社會團體、企業等參與各
        項活動事宜。
   (七) 審核花博各展區、展館中長期發展計畫。
   (八) 其他有關花博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四十五人至六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三人,分別由市長指派二人、中央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指派其副主任委
    員一人等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社會機構或企業賢達人士十人至二十六人。
   (二) 本府各一級機關首長二十八人。
   (三) 市長指定之本府其他人員三人。
    本會委員任期至花博撤展結束日止;由本府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其餘委員出缺時,得補行派(聘)。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但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時,由該委員指派人員代理之,其中府內機關
    委員應指派該機關簡任級以上人員代理之;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
    派員列席。


五、本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為之。


六、本會設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推動花博
    業務。
    本辦公室由主任委員指派下列人員擔任,職掌如下:
   (一) 主任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負責統籌花博之推動與執行。
   (二) 副主任一人,由本府副秘書長以上層級兼任,負責協調花博之推
        動與執行。
   (三) 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兼任,負責花博相關作業之執行。
   (四) 副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府參事、顧問或技監一人及農業局局長兼
        任,協助花博相關作業之執行。
   (五) 秘書二至三人,由本府參議兼任,負責審閱本辦公室各組公文。
   (六) 幹事若干人,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副首長或簡任級以上人員兼任,
        負責執行本辦公室各項業務,並得由本府各一級機關指派業務主
        管及承辦人員,協助執行相關業務。
   (七) 本辦公室依業務需要設若干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指派各
        機關薦任層級人員兼任。


七、本會為研商及推動花博各項執行工作,得另設臺中市政府花博諮詢小
    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諮詢小組成員由本辦公室邀請產、官、學
    界代表組成,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本會得置藝術總監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提供花博藝術事務之專業
    諮詢。



八、本會、本辦公室、諮詢小組人員及藝術總監等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出
    席人員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等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會、諮詢小組及藝術總監等之幕僚作業,由本辦公室派員負責辦理。

十、本會及本辦公室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會決議事項推動所需經費,由各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