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
並以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以下簡稱生命禮儀所)及臺中市
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為執行機關。
第三條 骨灰之拋灑或植存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民政局得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並公告範圍
,供骨灰拋灑或植存。
生命禮儀所得視需要定期辦理骨灰海域拋灑,其實施方式由生
命禮儀所訂定公告之。
第五條 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設置任何標誌或設施,並不得有
焚香、燃燒冥紙或破壞景觀環境之行為。
第六條 申請骨灰拋灑或植存,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具火化許可
證明、骨灰(骸)遷出或起掘證明及火化場出具之骨灰(骸)
再處理證明文件,向生命禮儀所或區公所提出;並於生命禮儀
所或區公所核發證明後,始得依指定之地點及方式拋灑或植存
。
第七條 生命禮儀所得辦理骨灰拋灑或植存之聯合奠祭。
第八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生命禮儀所另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