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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因辦理業務需要
    戶役政資料,為落實資訊安全,防止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情事
    ,避免個人隱私權受不當侵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原民會各單位欲申請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運用戶籍資料者,經
    簽會綜合企劃組後,函請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審查
    同意後始得使用。


三、戶役政資料之運用,僅限原民會相關業務需要及其行政處分、執行者
    為限,不得為其他用途使用。


四、資訊安全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役政資料管理
     1、資料查詢及存放場所,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停留。
     2、資料查詢、輸出及傳送,均需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3、使用單位應自行列冊管理,由綜合企劃組會同政風室每半年實施
        內部稽核作業。
     4、由使用單位提供查核所需資料供綜合企劃組配合機關外部稽核。
  (二)分層權限管理:
     1、綜合企劃組專責人員:負責戶役政資料使用申請之初步審核。
     2、單位使用人員:依業務需要,填寫相關申請表,簽會綜合企劃組
        ,經民政局審查同意後始得使用。
  (三)使用者管理:
     1、帳號與密碼應善盡保管,不得任意借予他人使用或張貼於易洩密
        位置。
     2、密碼長度為八碼,應包含英文、數字及特殊符號,並定期更新,
        如發現有洩密之虞,應立即更換。
  (四)連線電腦設備管理:
     1、連線電腦設備須設定螢幕保護密碼,使用者離開後,須退出使用
        環境,於每日下班前確實關機,以防資料外洩。
     2、連線電腦設備IP位址不得任意變更,如需要異動,應簽綜合企劃
        組調整設定。
  (五)戶役政資料運用管理:
     1、查詢紀錄須保留五年以上。
     2、不得任意拷貝。
     3、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擷取或破壞。
     4、不得經由電話及傳真方式傳送。
     5、不得透過網路方式交付戶役政資料電子檔。
     6、戶役政資料電子檔之傳送與處理須採行適當之保護措施,涉及個
        人資料之識別者應加密保護。
     7、戶役政資料使用後需以碎紙機銷毀紙本報表,並刪除相關電子檔
        案,相關使用人員並負保密之責。


五、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妥當保管及利用所取得之資料,其違反相關規
    定者,應依下列規定究辦:
  (一)使用戶役政單位或使用者違法、不當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由使
        用單位或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完全責任。
  (二)經稽核發現缺失之使用者,要求改善仍未改進,得簽報首長懲處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各
    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
    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