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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及假期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為加強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學學生課業輔導及協助
     低成就學生實施補救教學,推廣學藝活動以減少學習挫折,提昇學習
     興趣,增進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 對象:
(一)平時:高級中學在校之一、二、三年級學生,實施課業輔導。
(二)寒、暑假期:除暑期所招新生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學生高三暑期外,
       其餘年級學生,舉辦寒暑假期課業輔導及假期學藝活動。


三、 辦理原則:
(一)舉辦課業輔導及假期學藝活動,應符合本市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
       學之規定。
(二)辦理課業輔導及假期學藝活動應由學生自由參加。
(三)假期中辦理學生課業輔導,不得只規劃升學有關科目,應搭配學藝
       活動項目。唯可單獨辦理學藝活動,其內容必須與學生平時所習各
       科課程有關,且應富有生活教育意義。
(四)平時舉辦課業輔導,每週不得超過5天,每天最遲不得超過下午5
       時30分。假期舉辦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寒假不得多於40節,
       暑假不得多於120節。
(五)學生參加課業輔導以每班不超過45人為原則。
(六)舉辦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之班級,每班應置專責教師1人,以加強
       生活輔導。
(七)課業輔導教材,得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但不得另收講義
       費,且不得提前講授下一學期(年)教材。
(八)課業輔導期滿,應舉行測驗,其成績得作為學期補考或學年補考成
       績,並應將測驗之成績通知學生家長。
(九)舉辦學藝活動,應注意學生之安全,其在校生活,仍應按照學校之
      常規管理,尤應注意品德之陶冶與群性之培養。
(十)學校得為需要課業輔導、學科補救教學、學科重補修之學生辦理課
       業輔導及學藝活動。


四、 收費及用途:
(一)收費應依據高級中學各項輔導費徵收標準辦理,並以自給自足為原
       則。
(二)學生家境清寒,學校得酌情予以半費或全額減免收費。
(三)辦理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所收費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餘額
       得作活動所需業務、材料、設備、獎學金及行政管理工作費之支出。
       支用原則為:以總額百分之七十作為教師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鐘
       點費,其餘百分之三十作為業務、材料、設備、獎學金及行政管理
       工作費等之開支。
(四)教師輔導鐘點費依照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0教中(二)字第90500181
       號書函頒訂標準發給,如於辦理中途標準有所調整,以照原標準計
       付為原則,不得再向學生補收差額。


五、 附則:
(一)各校應依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實施計畫,並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
       施辦理。
(二)辦理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結束後,應加以檢討作成報告,以提供下
       次辦理之改進參考。
(三)高級職業學校得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