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節約能源與執行行政院加
強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措施,設置本處節約能源推動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督導本處節約能源之執行事項。
(二)考核本處節約能源成效。
(三)其他有關節約能源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主任秘
書兼任,其餘委員五人,由本處各科室主管派兼之,本小組委員應隨
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並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參加時得指派股長級以上人員代理
。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秘書室庶務股股長兼任;置節能管理
人員一人,由本處秘書室派員兼任。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處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