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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5: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午餐廚房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
    校)辦理學校午餐之廚房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廚工),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指廚工,係指各校廚房內參與食品製作及與食品直接接觸之
    人員。


三、各校凡用餐人數每二百五十人,置廚工一人,餘數超過一百人時,得
    增置一人。廚工之中得置大廚一人;一人至二人擔任二廚。


四、各校僱用之廚工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身心健康並持有公立醫療院所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一個
      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證明無法定傳染疾病、肝炎、肺結核等
      。
(三)曾經參加食品衛生定期講習或職前相關操作訓練,持有證明者。
(四)持有中餐烹調技術士丙級技術師證照者。
(五)處理物事能遵守餐飲衛生法令者。
(六)衛生習慣良好,能刻苦耐勞,恪盡職責者。
(七)無不良嗜好或前科紀錄者。
(八)同意簽訂僱用契約。
(九)同意加入勞工保險。


五、前點廚工之僱用規定如下:
(一)各校應於每學期前與廚工簽訂僱用契約,僱用期限以一個學期為原
      則(自學期開學日起至學期供餐結束日止),期滿雖另簽訂僱用契
      約,勞工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但寒、暑假期間仍有勞務
      提供與受領之必要者,另依個案事實辦理。於學期中進用者,其僱
      用期限仍至學期供餐結束日止,勞動契約之訂定應依照勞動基準法
      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二)新僱用人員於僱用後,由各校試用三個月,試用期間之表現,倘有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情事,得依相關規定終止契約。
(三)僱用人員應於每年僱用契約簽訂前一個月內提出當地公立醫療單位
      接受(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並領有健康合格證明書,檢查項
      目應包括胸部X光、血清(梅毒、A型肝炎)、皮膚糞便、肺結核、
      傷寒等傳染性疾病。
(四)廚工如有出疹、濃瘡、肺結核、傷寒、肝炎、腸道傳染病等疾病,
      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不得從事食品接觸工作。學校發現廚工
      疑似罹患可能之傳染性疾病時,應停止其工作,並要求其立即接受
      健康檢查,廚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各校應依勞動基
      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六、廚工應接受學校監督指揮,負責下列工作:
(一)廚房烹飪調理作業。
(二)廚房廚具設備器材之維護管理與保管。
(三)廚房及廚具設備器材用具之衛生、安全之檢查維護與整理處置。
(四)食品食物品質之檢查與驗收。
(五)各類食物烹調後應將樣本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以備食物衛生檢
      驗單位之檢驗。
(六)菜餚之搬運、清洗、處理與調配。
(七)保持廚房內外環境與設備的清潔工作。
(八)廚具、餐具之洗滌與消毒工作。
(九)午餐之送收與搬運工作。
(十)賸餘菜餚與餿水之處理。
(十一)每日廚房內外清潔整理消毒工作及每週廚房大掃除工作。
(十二)每日餐廳清潔整理及運送菜梯、水果區等整理打掃工作。
(十三)其他交辦及指派之工作。


七、各校廚工應參加下列訓練:
(一)職前訓練:由各校自行辦理。
(二)在職訓練:
1、集中研習:參加由本府或衛生機關辦理之各項講習、研習、教育、
   訓練。
2、不定期研習:參加由各校辦理之廚房營養衛生及廚房機械操作相關
   教育活動。廚工無故未參加訓練者,契約屆滿時,得作為是否續僱
   依據,契約終止並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廚工工作時間、日數規定如下:
(一)每星期工作五日為原則,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止之上課時間;非
      上班日(如遇學校調補課、辦理全校性活動、寒暑假或有特殊
      需求)應供應午餐時,仍應配合上班,出勤工資照給。
(二)每日工作時間為四小時至八小時,由學校視本身規模大小、每
      日供餐人數、工作量多寡、工作性質等情形,與廚工自行議訂
      之。
(三)廚工遇值勤日,應於上班前半小時,下班後半小時為上下班時
      段。
(四)廚工於上下班時應打卡,以記錄出缺勤情形。


九、請假規定:
(一)廚工上班時間、遲到、早退的處理與請假規則,應於契約中依
      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及勞工請假規則明定之
      。
(二)廚工請假所遺之職務工作,學校得視情況由其他人員共同分擔
      ,或經學校同意另覓代理廚工,原廚工未上班之工資發給應依
      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代理廚工之支薪得比照原僱用廚工之
      工資,按日計薪(每月以三十日),或由各校自訂代理廚工之
      按日支薪標準支給工資。
(三)為配合學校實施週休二日,廚工每星期上班五日。但勞動基準
      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應放假之日(不含寒期及暑期,除有供應學生午餐之必要者,
      另依個案事實辦理),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彈性調整至週六
      休假,不再發給加倍工資(勞動節除外)星期六之工資照給。
(四)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日,廚工之特別休假日
      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並於契約中明定之。
(五)廚工請假,應事先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
      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請產假
      、陪產假或三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所開具之證
      明書。
(六)廚工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
      虛偽情事者,以曠職論;廚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
      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學校得終止契約。


十、工資:
(一)廚工之工資,由各校午餐供應委員會開會決定之,並載明於僱
      用契約;未經契約訂定之津貼,不得發放。前委員會會議之決
      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二)廚工之工資以月薪為原則,每日工作八小時者,不得低於勞動
      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工作時間未達八小時者,得依約
      定之每日正常工時按比例調整之。
(三)給付採月薪者,每月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
      工資,如採時薪亦不得低於法令規定之最低時薪,日薪按每日
      正常工時x時薪單價核算。
(四)寒暑假期間契約終止,雙方無勞雇關係,不予支薪:勞保、健
      保及勞工退休金依契約起迄日辦理加退保與提繳。
(五)寒暑假廚工應配合各校需求上班,並以實際上班日數支給工資
      。
(六)廚工上班當月實領工資,於次月十日前一次發給,遇假日順延
      。


十一、廚工享有下列福利:
(一)廚工工作期間,各校得經家長委員會同意,提供免費午餐。
(二)每年學校得發給廚工工作服及工作所需配備。
(三)廚工春節年終獎金由各校衡酌本身經費結餘狀況發給,以一點
      五個月工資為上限。但有曠職情形者,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
      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四)有關久任獎金與中秋節、端午節給予之節金或考核獎金或班長
      職務加給,均應於契約內明定。
(五)各校應為廚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六)廚工因遭遇職業災害之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辦理。


十二、退休:
(一)廚工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於適用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該法第
      五十五條規定計算。倘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始受
      僱或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曾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
      退休金制度者,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二)廚工自請退休,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十三、退休準備金:
(一)勞工退休金準備金提撥方式: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及五十六
      條辦理。
(二)新制退休金以按月提繳方式處理並存入勞保局勞工個人退休金
      專戶內。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校午餐經費專款專用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