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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議員質詢事項登錄及回覆作業原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創造府會和諧共榮,提升各機關回覆
    議員資料之時效與品質,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府各機關所屬人員就議員質詢事項,應本於尊重及誠信原則妥適答
    詢或回覆,不得故意隱匿相關事實。


三、本府所屬機關於本市議會定期會總質詢期間,應指派專人記錄權管業
    務經市長、副市長及機關首長允諾或訂有完成期限之口頭質詢事項,
    並於當日登入臺中市政府專案暨計畫管考平台,登錄質詢事項及就政
    策性議題提供初步評估建議。
    本市議會業務質詢期間,本府所屬機關就議員口頭質詢事項,準用前
    項規定辦理。
    未依前二項規定時間登錄質詢事項及就政策性議題提供初步評估建議
    經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查證屬實者,研考會
    得於該次會期結束後列冊簽報市長,並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
    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議處。


四、本市議會開會期間,本府所屬機關就議員口頭質詢事項如未能當場完
    整答覆或仍有補充說明之必要時,應於七日或議員所訂期限內以書面
    函覆議員,並副知本市議會、市長、各副市長、秘書長、研考會及機
    關研考單位。
    本府所屬機關未依前項期限函覆議員,經研考會查證屬實者,研考會
    得於該次會期結束後列冊簽報市長,並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
    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議處。


五、議員因質詢之需,書面請求本府所屬機關提供資料時,於符合政府資
    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下,本府所屬機關應於三
    日或議員要求期限內提供。
    對於議會要求提供書面資料認為有前項所揭法令認定疑義者,應加會
    機關內部法制專責人員簽會意見,未設法制專責人員之機關則加會法
    制局表示意見後再行辦理,倘未經法制單位認定確有違相關法令時,
    機關仍應依議員質詢需求提供資料,會辦時間依本府文書流程管理稽
    核要點規定應以二日為限。
    未能於前項期限內提供資料而有展延之必要者,本府所屬機關應主動
    聯繫議員,並於議員同意展延之期限內提供資料。


六、本府所屬機關就提供之資料有故意隱匿之虞,經議員反映至府會聯絡
    小組(以下稱府會小組)者,府會小組應轉請該機關查明並限期提送說
    明至府會小組及研考會,以便回覆議員。
    前項說明經府會小組審查後認有故意隱匿之情事者,應通知該機關於
    二週內提出檢討報告及懲處名單簽報市長,並依程序辦理懲處。懲處
    結果並應副知研考會備查。


七、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研考會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