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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及維護收視戶權益,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

三、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審核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
(二)其他與有線電視收費有關事項。
 


四、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副市長一人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代表一至二人。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傳播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四)財經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五)會計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六)法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五、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以一次為限,聘期未滿之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並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任期屆滿為止。

六、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七、本會會議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者,不得視為親自出席,亦不得代行職權。

九、本會會議之審議程序及決議方式另定之。

十、本會委員應本公平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本會委員是否需要利益迴避有異議者,由主席裁決之。

十一、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幕僚業務;置幹事二至三人,由本府新聞局遴選適當人員派兼之。


十二、本會委員、召集人、執行秘書、幹事等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