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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自辦市地重劃地區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市為管理維護自辦市地重劃地區(以下簡稱重劃區)公共設施,設臺
中市自辦市地重劃地區管理維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規範其收支
保管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
地政處。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第 4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核定重劃區重劃工程費用之百分之五。
二、本基金孳息。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費用,應由自辦市地重劃會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繳交本基金

第一項第一款之費用得經本府核准後,以抵費地抵繳。

第 6 條
本基金供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之用,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道路、溝渠、橋樑之加強及改善工程。
二、雨水、污水下水道設施等改善工程。
三、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附屬工程。
四、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設施。
五、社區環境清潔維護。
六、本基金管理費用。
七、其他經本府核定之必要費用。

第 7 條
本基金每年度支出之經費不得超過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第 8 條
本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無法支應重劃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用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
,其餘存權益解繳市庫。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本府已核准重劃計畫書之重劃區,不適用本自治條例
之規定。

第 11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