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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廉政志工隊組織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一、為增進廉政志工管理效能,有效推動各項廉政工作,特訂定本要
    點。
二、廉政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以協助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
    處)推展各項廉政工作,建立志願服務人員團結和諧之精神,擴大
    服務層面,行銷本府廉能作為。
三、本隊以臺中市行政區為服務範圍,隸屬於本處。
四、本處廉政志工隊員為年滿16歲,品德端正,身心健康之現職或退
    休軍公教人員、學生、社會人士等,對廉政活動具有服務熱忱及
    興趣,願參與志願服務之社會大眾。
五、廉政志工為無給職,聘期1年,需經年度考核合格後始予以續聘,
    並授與聘任公文。
六、本隊依區域區分共有5小隊,分別為市一、市二、山線、海線及屯
    區隊,並設大隊長1名及各小隊長1名。
七、為處理隊務,發揮分工合作之組織功能,設置幹部若干人,未擔任
    廉政志工幹部者為隊員,應服從各志工幹部以及本處之指示,共同
    推動廉政工作。其名稱與職掌如下:
(一)大隊長
  1、大隊長1名,於廉政志工聯繫會議中由全體志工互選產生,任期1
      年,連選得連任。
  2、負責增進各隊關係的和諧,提昇團隊士氣及凝聚向心力,並執行
      會議決議事項,對外代表廉政志工隊。 
(二)小隊長
  1、小隊長1名,共計5名,於廉政志工聯繫會議中由各小隊隊員互選
      產生,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2、辦理各項活動時,負責事前聯繫、通知、統計參加人數、用餐調
      查等前置作業。出席各項活動、研習、開會時,督促隊員於簽到
      表中依規定簽到(退)。提醒各隊隊員出席各項活動、研習、開會
      敬請務必?時,若於活動當日不克前往時,請事先請假。提醒廉
      政志工離隊時應繳回政風處製發之識別證、背心、帽子等非消耗
      性物品。
(三)副小隊長
  1、副小隊長1名,共計5名,於廉政志工聯繫會議中由各小隊隊員互
      選產生,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2、襄助小隊長處理隊務相關事宜,小隊長因故無法處理隊務時,由
      副小隊長代理其職務。
八、本處為激勵服務績優廉政志工,提升服務品質,促進廉政工作之推
    展,給予廉政志工獎勵。
九、本處廉政志工之獎勵,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服務年資滿(含)1年以上。
(二)參與本處廉政志工隊各項服務,且受過基礎訓練及本處特殊訓練
      ,並已領有服務紀錄冊者。
    本處每年於聯繫會議中辦理獎勵1次,凡符合下列規定之志願服務人
    員,由本處頒發獎狀1幀及獎勵品1份,但各獎項間不得重複敘獎:
(一)幹部獎:擔任志工大隊長及各小隊長,具有領導能力及凝 聚志工
      向心力者。
(二)績優服務時數獎:受獎人數以當年度全體志工總人數10%,依服務
      時數排列名次。
(三)熱心服務獎:由各小隊長提報2名,提報參考依據為出勤狀況、配
      合度等。
(四)特殊貢獻獎:當年度協助推動本處廉政工作,有具體事蹟者,得
      視需要頒給。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