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
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有所依循,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
項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五條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應設置臺中市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委員會與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
兒園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教師之介聘事項。
基於互惠原則,同意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臺
中啟明學校、國立臺中啟聰學校及國立臺中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教育部同意者,以互調或多角調方式參與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介聘作業。
三、臺中市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副
局長兼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本局中等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由
承辦學校校長兼任。
(三)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分別由本局政風室主任、人事室
主任兼任。
(四)中等學校校長代表四人。
(五)中等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五人。
(六)本市市級教師團體代表二人。
四、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組成
方式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副
局長兼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本局國小教育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由
承辦校校長兼任。
(三)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分別由本局政風室主任、人事室
主任兼任。
(四)國小校長代表六人。
(五)國小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七人。
(六)本市市級教師團體代表二人。
五、本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六、本局為協助各校處理超額教師及師範公費生之介聘,應優先輔導遷
調或介聘。
七、超額教師之介聘,依臺中市市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超額教師
輔導遷調介聘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之。
八、申請介聘教師應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
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九、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本局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優先介聘至各校
服務教師,除非該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及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各款情事之一屬實者外,
餘不得拒絕。
十、各校教評會對於本局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規定分發之師資培育大
學公費畢業生,不得拒絕。
十一、各校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由學校委託本委員會辦理本
市及臺閩地區教師介聘。
十二、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者,悉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
聘作業要點、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
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學校辦理教師聘任作業時應公告欲聘任教師之科別與名額,供教
師申請應聘。
十四、本局為促使學校聘任教師作業順暢,得排定作業流程表,供各校
據以辦理。
十五、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應依年齡(年長
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
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由電腦排序處理。
十六、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
過,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市內
他校(經列為超額教師者除外)。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