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物
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防處)。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依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
規定接受補助或受委託之學校、民間機構或團體。
第四條 動防處為辦理本辦法之獎勵,應成立評鑑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之審議。
二、評鑑事項之執行。
三、其他與評鑑有關事項。
第五條 評鑑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動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動防處遴
聘動物保護、防疫團體代表或學者專家擔任。
第六條 本評鑑小組委員有應迴避情事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第七條 評鑑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執行補助或受委託計畫之辦理成效占五十五分。
(一)計畫執行:十五分。
(二)計畫成果:二十五分。
(三)計畫成果運用與貢獻:十五分。
二、執行補助或受委託計畫之組織管理占三十五分。
(一)人力配置:十分。
(二)業務管理:十五分。
(三)設備配置:十分。
三、評鑑小組綜合考評占十分。
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應由動防處於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第八條 評鑑結果列等如下:
一、優等:總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總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總分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總分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總分數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評鑑結果為優等及甲等者,由動防處公告之。
第九條 評鑑結果列優等及甲等者,依下列方式獎勵並公開表揚:
一、優等:發給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甲等:發給獎牌一面。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費用由動防處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