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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動物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動物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臺中
        市政府農業局為主管機關,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為管理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中央政府之補助款。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提升動物福利業務之費用支出。
          二、增加動物認領養率業務之費用支出。
          三、本基金所需行政費用支出。
          四、其他有關動物福利之費用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存儲應依臺中市市庫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
          理。


第六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
          悉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七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市庫。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