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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1 年 10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醫療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
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由市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
會人士中聘 (派) 兼之,其任期均為二年。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


第 3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  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  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 5 條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
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 6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
定支給馬車費、出席費或研究費。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