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以
下簡稱本園區)開發案之推動、規劃、興建、協調相關業務,特設本
園區開發工作連繫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園區開發案之推動、規劃、興建、協調事項。
(二)本園區開發案之督導、招商等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園區開發案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二人,由市長與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輪
流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之副市長兼任;委員十三人,除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
)兼之:
(一)經濟部工業局及臺中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各推派一人。
(二)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推派三人。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地政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水利局局長
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前項派(聘)任委員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小組事務;秘書一人,由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派員擔任
,承召集人及執行秘書之命,聯絡本園區開發相關事宜。
五、本小組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下設總務、工程、業務及地政等四個分組,各分組組織及人員
如附表。各分組承召集人及執行秘書之命,辦理下列事務:
(一)總務分組:有關經費之支出、會計帳務及帳冊之保管、文書處理、
公務採購及領發保管、約用人員之人事管理、小組會議之籌開、臨
時交辦事項等。
(二)工程分組:有關開發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等協調配合事
項。
(三)業務分組:有關開發、招商工作之行政事務、協調配合事項及業務
推展等事項。
(四)地政分組:有關土地取得、地籍整理、產權登記及土地分配等作業
。
七、各分組會議得視工作需要,由執行秘書召集之。
八、本小組各分組組長或副組長等人員由本府各業務單位提報名單,並由
執行秘書派任。各分組得視需要,雇用約用人員若干名,其待遇得比
照政府機構約用人員薪資標準核支,並依規定申辦勞工保險。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開發成本相關預算項
下支應。
十一、本小組發文以「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開發工作連繫小組」
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