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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臺中市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臺中市政府民國100年1月4日府授人給字第1000001401號函訂定
臺中市政府民國101年7月20日府授人給字第1010124767號函修正
壹、目的:
    為積極照護臺中市各機關學校員工身心健康,推動公教人員自主健康
    管理,預防疾病發生,期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效,進而營造一個
    健康有活力的組織,以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貳、適用對象、補助金額:
    一、每年健康檢查費補助新臺幣16,000元之適用對象
       (一)一級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
       (二)薦任第9職等以上二級機關首長及各級學校校長
       (三)府本部全部人員(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簡
             任第12職等之參事、技監、顧問及簡任第10、11職等之參
             議等)
       (四)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如督察
             長)
    二、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上非主管人員(如警政監、
        專門委員等),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16,000元或每
        年補助健康檢查費新臺幣8,000元。
    三、警察及消防機關40歲以上編制內外勤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
        檢查費新臺幣7,000元或每年補助健康檢查費新臺幣3,500元。
    四、其餘各機關、學校40歲以上編制內公教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
        康檢查費,每次補助新臺幣3,500元。
參、經費來源:
    自民國102年起由各機關、學校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肆、實施方法:
    一、受檢人員須事先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提出公假申請,並辦妥請假
        手續方得前往檢查。
    二、受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或教學為原則。
    三、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受檢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
        自行覓妥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院所或機構排定檢查。
    四、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應於完成健康檢查後1個月
        內,填寫補助費申請表並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
        據正本,向人事單位申請補助,逾期視同放棄。
    五、實施對象於年度內已申請他項健康檢查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
        補助。
伍、本處理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