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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工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設置「工程施工督導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為加強本局公共工程建設之執行、督導及協調,
    以確保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預防工程缺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局之工程督導及協調事項。
(二)工程品質管制之督導事項。
(三)督導監造單位依契約執行監造工作情形(含監造組織、監造計畫、
      施工及品質計畫之審查紀錄、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抽查紀錄、
      品質不符之處置及施工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
 (四)承攬廠商之施工及品質計畫書送審、施工材料送審及檢驗、自主檢
     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施工進度管理、工地安全警示、交通維持
     、環境衛生設施、勞工安全衛生等完善情形
(五)協助承辦單位協調施工廠商、相關單位排除施工爭議與困難,以
      利工程順利進行。


三、工程督導時機與頻率
(一)由召集人召集委員二至三人排定行程後,並得採預先或不預先通
      知逕往督導。
(二)每件標案工程於工程開工後至完工前,至少抽查一至二次。重大
      工程每月至少抽查一次。
(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或施工品質不佳、民眾檢舉、工程爭議糾紛不
      斷之個案工程,列為優先及密集督導抽查案件。


四、本要點所稱工程係指本局辦理之各類工程(十萬元以下及緊急搶修
    工程除外)。
    重大工程係指本局採購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五、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或主任秘書一人兼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如下,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會計室主任、政風
    室主任、觀光工程科科長、技正、股長、學者專家(屬複雜案件)
    等兼任之。


六、督導小組辦理工程督導時,各主辦單位、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
    及施工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備妥設計圖說、施工(監造)日誌、契
    約書、自主檢查表等文件配合到場說明,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備妥相
    關檢驗機具。
    前項督導小組針對督導所提出應改善事項通知主辦單位、監造單位
    及承攬廠商限期改善,並於規定期限內將改善結果,併同改善前、
    中、後之照片送本小組備查。
    督導小組所需之經費,由各受督導工程之工程管理費支應。


七、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