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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
        局務。



第三條 民政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區里行政科:行政區劃、區政監督、區里組織、區里行政人員
        講習、考核、獎懲、督辦全民健保第五、六類投保事宜、里鄰
        長福利及區級災情監控等事項。
    二、地方自治科:臺中市議會聯繫事務、自治行政、公民投票、協
        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守望相助
        、里建設小型工程及區里活動中心之管理、輿情整合及不屬各
        科一般民政等事項。
    三、宗教禮俗科:宗教、寺廟、教會(堂)之登記輔導、宗教、宗
        祠財團法人申請設立之輔導、祭祀公業、禮俗業務、殯葬管理
        等事項。
    四、戶政科:戶籍行政、國籍案件初審、戶籍登記、戶籍統計、道
        路命名、門牌編釘、各類證明文件核發、便民服務、戶政人員
        教育訓練、戶政資訊化之規劃、執行及戶政事務所業務之監督
        考核等事項。
    五、勤務管理科:義務役役男與其家屬權益、義務役男家屬生活扶
        助、傷殘、死亡人員慰問及善後處理、役男入營輸送作業、國
        民兵管理、後備軍人管理、替代役服勤及備役管理、勞軍業務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等事項。
    六、兵員徵集科:兵籍調查、役男體檢、役男驗退或申請複驗、役
        男抽籤、常備兵徵集、替代役申請及徵集、免禁役申核、緩徵
        緩消作業、延徵作業、補充兵及提前退伍申請入出境及僑民管
        理、妨害兵役、兵資移轉及異動管理(含預、士官)、入營事
        故處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考
        、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
        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八、資訊室:民政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設計及業務支援、網站及電
        腦軟硬體設備之管理維護、資訊應用訓練與諮商、辦公室自動
        化之策劃推動等事項。



第四條 民政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
        長、管理師、科員、技士、助理員、助理管理師、技佐、辦事
        員及書記。



第五條 民政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六條 民政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民政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民政局下設戶政事務所、生命禮儀管理處及孔廟忠烈祠聯合管
        理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民政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
        ,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二條 民政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三條  民政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民政局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民政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
          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
          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
          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之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
          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