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
理局務。
第三條 教育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高中職教育科:高中教育及職業教育事項。
二、國中教育科:國民中學教育事項。
三、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教育事項。
四、幼兒教育科:幼兒教育事項。
五、社會教育科:社會教育事項。
六、特殊教育科:特殊教育事項。
七、體育保健科:體育及衛生保健等事項。
八、工程營繕科:市立各級學校及機構等用地取得及營繕工程
設計、規劃及監造等事項。
九、督學室: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之視導、評鑑、考核、
教育研究發展及策進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
研考、財產管理、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
共關係、新聞發布、行政電腦設備管理、推動學校資訊教
育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教育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督學、技
正、專員、股長、管理師、科員、技士、營養師、技佐、助理員、
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教育局設學生事務室,置主任、督學、股長、科員、助理員,
依法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訓育、輔導、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毒
品防治、性別平等教育、防災教育、全民國防教育、中等以上學校
軍訓及護理等事項。
第六條 教育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教育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書記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教育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
風事項。
第九條 教育局下設各級學校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教育局下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另定之。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教育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
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二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三條 教育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四條 教育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教育局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教育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
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條
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之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
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