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使本所支(兼)領月退休(月撫慰)金人員之月退休(月撫慰)
金,核發及領取作業便捷安全,規定如下:
(一)指定撥帳金融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各郵局。
(二)入帳日期:每年一月十六日及七月十六日,分別核發當年一至
六月份及七至十二月份月退休(月撫慰)金。
(三)辦理退休時,繳交下列文件各1份:
1.資料表。
2.郵政存簿封面影本。
3.最近一個月戶籍謄本(含配偶)。
4.月退休(月撫慰)金證書影本。
二、為具體落實照護本所退休及撫卹遺族人員,發放三節慰問金方式,
規定如下:
(一)適用對象:
1.退休時年滿六十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者或
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人員。
2.「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第二條所定人員,指依公務人
員撫卹法規定受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或身心障礙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
(二)照護年限:
1.退休人員自退休後開始照護,至其本人亡故時終止照護。
2.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照護,參酌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九條規
定給卹年限,支領一次撫卹金之遺族,比照辦理。
(三)指定撥帳金融機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各郵局。
(四)發放時間: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
(五)慰問金額:依據臺中市政府規定。
三、注意事項:
(一)如有住址、聯絡電話、存簿局號(帳號)變更時,請填寫
「住址、聯絡電話、存簿局號(帳號)變更通知單」,連同
證明文件寄達本所人事單位辦理異動。
(二)支(兼)領月退休(月撫慰)金人員:
1.月退休(月撫慰)金核發前出國,於出國前20日未出具
委託書者,應於國外地區出具經我國駐外機構簽證之委
託書委託臺灣地區親友代為請領;僑居國外者,應繳交
我國駐外機構出具未喪失我國籍之證明及委託書。
2.赴大陸地區(未設有戶籍且未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於
核發前未能入境者,暫停發給,俟入境後檢證辦理核發
。
3.為使每期月退休(月撫慰)金核發正確無誤,請於每年
6月及12月下旬電洽或親自到所洽人事單位驗證(免持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但因本所人事人員異動或其他
業務需要,得通知到所辦理。
(三)符合領受三節慰問金之退休(撫卹遺族)人員:
1.本所於節前撥帳至指定郵局帳號,惟本作業規定實施前
,支領一次退休金及撫卹遺族人員如因故確實無法配合
辦理者,得仍採現行郵寄現金袋原則處理。
2.如於節前出國,於出國前20日未出具委託書者,應於國
外地區出具經我國駐外機構簽證之委託書委託臺灣地區
親友代為請領(本慰問金逾節不予補發)。
3.赴大陸地區(未設有戶籍且未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且未
能在節前入境者,不予發放亦不補發慰問金。
四、檢附「資料表」、「住址、聯絡電話、存簿局號(帳號)變更通知單」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