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所屬各局、處、會 (以下簡稱各
機關)施政績效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施政績效管理:指中程施政計畫訂定、年度施政計畫訂定及年
度施政績效評估。
(二)中程施政計畫:指各機關依其職掌,納入市長政見、市政白皮
書、民意調查結果、地方永續發展指標及地方競爭力評比指標
等,列出優先發展課題,並結合政府人力與預算資源,擇定施
政重點及關鍵策略目標,訂定未來四年之綜合策略計畫。
(三)年度施政計畫:指各機關依本府年度施政方針、中程施政計畫
之策略績效目標,訂定會計年度之綜合策略計畫。
(四)策略績效目標:指各機關依願景及施政重點,訂定未來四年應
達成之重要施政成果。
(五) 衡量指標:係指各機關依據策略績效目標訂定可衡量之績效指
標。
(六) 衡量標準:係指能直接衡量策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達成結果
的比較基礎與計算基準。
(七)年度施政績效評估:指各機關就年度施政計畫之策略績效目標
達成情形,進行施政成效之檢討。
第二章 中程施政計畫訂定
三、各機關應每四年訂定一次中程施政計畫。
四、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機關應依本府施政願景、機關未來願景、存在理由及信念,
進行前瞻環境分析,檢討現有計畫執行成效、資源分配,確認
策略績效目標與衡量指標,規劃中程財務需求,擬訂中程施政
計畫草案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並傳
送電子檔案及附書面資料一份。
(二)研考會彙整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後擇期召開臺中市政府施
政計畫及績效評估小組會議,聯合審核中程施政計畫草案。
(三)研考會將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審核結果函送各機關修訂中程施政
計畫。
(四)各機關依審核結果修正中程施政計畫草案送研考會,並傳送電
子檔案及附書面資料一份。
(五)研考會將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修正結果簽報市長核定,經
核定後,公布於本府全球資訊網站。
五、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內容,應包括:環境情勢分析與優先發展課
題、現有計畫執行成效與資源分配檢討、策略績效目標與衡量指
標(含評估體制、評估方式、衡量標準及未來四年年度目標值)
、計畫內容摘要、計畫經費總需求表及計畫關聯表等五部分:
(中程施政計畫之撰寫格式詳附件一)
(一)環境情勢分析與優先發展課題:就機關未來願景,配合市長政
見,進行前瞻環境情勢分析,評估各項業務發展需要之先後緩
急,排定優先發展課題,指導策略績效目標之擬定。
(二)現有計畫執行成效與資源分配檢討:就目前已核定而正在執行
中或甫執行完成之計畫與重大方案及對現有配置之預算額度與
人力資源,進行通盤檢討,俾作為調整未來策略績效目標及資
源之參考。
(三)策略績效目標與衡量指標:各機關規劃機關整體發展願景,訂
定策略績效目標,並據以制定具體可衡量之績效指標。
(四)計畫內容摘要:就個別中程計畫之整體內容及相關執行機關、
執行方式、工作要項、數量、執行地點、預算規模、服務及工
作產出等擇要以條列式說明。
(五)計畫經費總需求表及計畫關聯表:配合中程財政目標、中程資
源分配方針,考量過去計畫執行成效,規劃各業務面向策略績
效目標中程經費總需求。
六、中程施政計畫訂定後各機關應積極落實執行,非因環境變遷及政
策調整等因素,不得任意修訂。
七、為審核中程施政計畫草案,本府應設施政計畫及績效評估小組置
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
小組成員九人,由研考會簽請市長就各本府相關機關首長派兼之
,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列席。
第三章 年度施政計畫訂定
八、各機關應配合中程施政計畫作業進度,同步擬具年度施政計畫草
案,並依研考會所定時程提送。
九、各機關提送年度施政計畫草案後,由研考會審查。
各機關依前項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研考會彙整陳核並
送臺中市議會備查。
十、年度施政計畫應含括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年度重要施政計畫、
上年度實施狀況及成果概述等三部分(年度施政計畫撰寫格式詳
附件二)。
各機關應本於施政績效管理之理念,依據中程施政計畫之四年施
政重點、策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據以訂定。
(一)前言:摘述各機關施政願景及與中程施政計畫之四年施政重點
、策略績效目標等關聯性。
(二)年度施政目標:本項資料應參照中程施政計畫之策略績效目標
研訂,並依各機關業務特性分別敘明達成該目標所需辦理之施
政重點及計畫。
(三)衡量指標:本項資料係轉錄中程施政計畫之策略績效指標、衡
量指標及年度目標值。年度績效目標值(分年目標值)得參考前
一年度年度目標達成情形酌予調整,惟下修年度目標值應分析
未能如原訂目標?成原因,並擬定因應策略。
(四)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以概算書所列工作計畫別為基礎,填列相
關資料,包括:工作計畫名稱、重要施政計畫項目及實施內容。
(五)上年度實施狀況及成果概述:就各機關策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指
標填列截至六月三十日前資料,以評估各項衡量指標是否能如
期達成目標,進度落後項目應積極落實辦理。
第四章 年度施政績效評估
十一、各機關應就年度施政計畫之策略績效目標達成情形逐項分析,並
撰擬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十二、各機關應依研考會所訂期程提送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並由研考會
辦理綜合分析。個別衡量指標連續二年未達年度目標值,或年度
施政績效分數連續二年依績效獎懲標準表(附表二)應受申誡處分
者,研考會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查。
十三、各機關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內容以年度策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達
成情形為主體進行檢討。報告含括前言、目標達成情形、未達目
標項目檢討、績效總評及推動成果具體事蹟等五部分:(年度施
政績效報告撰寫格式詳附件三)
(一)前言:敘明年度施政目標及施政重點(例如以機關使命、願景
以及市長政見為主軸研訂之施政目標及重點),概略分析外在
環境變動及施政目標達成概況。
(二)目標達成情形:依各項衡量指標為基礎檢討分析、逐項敘述,
並以衡量指標之原訂標準檢視或衡量有否達到目標,分別核算
目標達成程度,以及實際執行成果或效益,評估結果以燈號顯
示,綠燈(★)代表績效良好、黃燈(▲)代表績效合格、紅
燈(●)代表績效欠佳及白燈(□)代表績效不明,評估標準
如附表一。
(三)績效總評
1.績效燈號表:彙總年度衡量指標評估結果之績效燈號。
2.績效綜合分析:綜合說明各面向衡量指標數量、績效燈號數量
及所佔比率。
(四)未達目標項目檢討:除績效良好衡量指標外,其餘衡量指標皆
需逐項分析其未能達成年度目標值原因,並擬訂因應策略。
(五)推動成果具體事蹟:逐項簡要列述年度內達成之重大或特殊績
效。
第五章 獎懲作業
十四、為落實施政績效管理課責精神並激勵各機關確實達成市長政見項
目,依市長政見占業務面策略績效目標之比重,以35%為臨界點區
分為兩類,其獎懲標準如績效獎懲標準表(附表二)。
十五、各機關於年度績效報告報府核定後依績效評核分數,應按具體事
實,依獎由下起、懲由上先之原則,覈實辦理績效獎懲作業:
(一)主辦、協辦、督辦人員之獎勵程度應有區別,其獎勵應以主辦
人員為優先,其餘人員應視實際情形審慎敘獎;懲處應不分主
、從機關,一併檢討責任歸屬,覈實議處。
(二)自績效評定起三個月內,各機關應簽辦獎懲,逾期辦理者,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追究延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