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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年度標案考核計畫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年度標案考核實施計畫
壹、目的:為提升本府標案執行成效,落實三級管考的制度,建立內部分
    層負責、逐級管考機制及管理方針,透過考核作業,以強化市政建設
    ,提升市民生活品質。
貳、依據:臺中市政府標案管制考核作業要點第九點。
參、評核方式:茲參酌國家發展委員會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
    制考核要點訂定考核指標,據以考評各機關之標案執行績效。
    一、考核機制:以考核年度案件為基準,評比各機關辦理標案之執行
        績效,年度標案未達5件者不列入評比;考核項目及權重比率依
       「管理機制」、「執行進度」、「其他」等三項考核指標制訂評
        分基準表(如附表)。
二、考核指標:
    (一)管理機制:年度各標案登錄情形、每月填報進度情形、機關每月
        召開標案進度管制會報,並於規定期限內送研考會備查、機關委
        員出席率等。
    (二)執行進度:標案刪除率、標案撤銷率、標案期程修正率、連續2
        個月以上落後逾10%案件數及每月評比績效等。
        (三)其他:工程品質成績。
肆、考核成績計算:依考核項目及權重分配個別計算各分項考核項目得分
    加總後,即為機關實際得分,成績等第評定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伍、獎懲作業:各機關獎懲人員應以實際辦理標案管制作業之人員為限
    ,包括各機關標案進度管制會報委員、研考主管、負責推動標案業
    務之研考及其他推動標案有功人員等,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優等,記功一次,機關敘獎額度不超過15次嘉獎。
    二、甲等,嘉獎二次,機關敘獎額度不超過10次嘉獎。
    三、乙等,不予獎懲。
    四、丙等,書面告誡。
    五、丁等,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