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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執行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依據醫療法第二十一
    條及衛生福利部函頒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特訂定
    本參考原則。


二、本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依下列原則核定:
    (一)屬健保給付項目者:
        1.健保特約醫療機構者:依健保支付標準規定辦理。
        2.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或服務對象不具健保身分者:依健保支付
          標準(醫學中心等級)二倍以下之範圍內核定收費。
    (二)非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自費項目)者:
        1.依本市已核定公告之西醫、中醫、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及
          其他收費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
        2.如前經本市轄內醫學中心提出並已由衛生局首次核定者,依本
          市轄內醫學中心經核定收費之一點二倍以下之範圍內核定收費
        3.如有特殊項目收費,應依審查作業程序(附件一),主動函報
          新增(或調整)自費收費並附佐證資料(附件二),將衡酌醫
          用者意見、成本分析、市場行情與醫療設施水準等因素,據以
          核定公告辦理。
    (三)國際醫療收費以服務品質為評價基礎,衡酌醫療機構成本投入及
        配合推動價格透明、知情同意情形等因素,依審查作業程序據以
        核定公告辦理。



三、依衛生福利部規定,醫療機構不得收取看時費、手術指定治療費、指
    定醫師費、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
    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掛號加號費,如有收取者一
    律視為擅立名目收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