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並結合民間
團體、推展本市各項福利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府各業務機關。
(二)於本市從事社會福利相關服務其章程明訂辦理社會福利之社團
法人、財團法人基金會及社會福利機構,經查核其財務組織運
作健全、依法召開法定會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者之單位。
(三)大學之社會福利相關學系。
三、補助項目:
(一)政策性補助: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及需要訂定計畫並據以實
施。
(二)一般性補助:依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以下簡稱本市補助項目及基準)並據以審定。
四、補助標準:
(一)政策性方案:
1、依實際所需經費預算額度,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及可行性
、必要性規劃初審,申請單位得列部分自籌經費。
2、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及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所
定下列項目除外:
(1)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
(2)農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3)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5)以中央定額設算之一般性社會福利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
項目。
(二)一般性方案:依補助項目及基準審核,經常門及資本門核定後
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單位應自籌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人事補助方案:依本市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如涉及立法與政
策執行項目之支薪標準之一致性應提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
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
五、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方案每單位每年補助額度(含小額補助)以新臺幣二百
萬元為上限(人事費用及資本門另計)。
(二)小額補助每案最高五萬元,每單位每年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三十
萬元為上限。
(三)配合內政部及本府政策執行之方案,經本委員會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審議通過,得不受補助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四)由政府委託辦理或公設民營執行之方案得不受第一款之限
制。
(五)申請計畫具目的創新性、實驗性及整合性計畫為優先補助。
(六)方案審核結果應敘明理由後上網公告。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之明
顯適當位置標示「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樣。
六、申請時間:
(一)屬年度性計畫、人事費及設施設備之補助申請時間為前一年九月一
日至九月十五日,屬下半年度計畫(不含人事費)申請時間為當年度
四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申請截止日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申請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小額補助應於計畫辦理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最後申請截止日為當年度十月三十日,未於時限內提出,不予補
助。但特殊情形依申請單位來函說明,經業務單位審查有理由者,
不在此限。
(三)身心障礙社團房屋租金補助於簽訂租賃契約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契約期間為跨年度者,得於隔年度年度開始時函請本府社會局就同
一契約續為補助剩餘月份)。
(四)緊急及具時效性等特殊案件,經本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書面同意
者,得不受前三款時限限制。
七、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自籌款證明(三個月內)。
(三)法人登記證書及組織章程(捐助章程)。
(四)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大學社會福利相關學系應以該校名義提出申請。
2.如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3.其他依照相關法規須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單位,均應檢附公共
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4.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項
目、金額及核定函。
5.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
相符。
八、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申請案應先送本府社會局轉送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依審核重點
就計畫內容、相關文件及經費需求提出初審意見,由本府社會局
彙整,送本委員會審議核定。
2、本委員會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如有實地勘查之必要,得派
員實地勘查後審議核定。
3、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小額補助由本府依本要點及本市項目及基準
審查逕予核定後,送本委員會備查。
4、審查人員就任(兼)職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應迴避審查。
(二)審核重點:
1、程序要件:
(1)申請單位是否符合補助資格。
(2)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其立案組織(捐助)章程之宗旨及服務內容。
(3)申請計畫是否符合補助範圍、項目及基準。
(4)申請補助經費及自籌款編列情形。
(5)無逾期未核銷案件。
(6)無重複申請補助項目。
(7)申請單位若經政府機關裁定停止補助,該停止補助期間亦不得
申請本府公益彩券補助。
2、實質要件:
(1)計畫內容可達成預期效益。
(2)可就計畫目的訂出評估指標。
(3)前年度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
(4)是否重複政府已辦理事項。
(5)是否為補充政府未辦理之事項。
(6)申請計畫具創新性、實驗性及整合性。
(三)申請案件經本委員會審核通過者,簽奉市長核定後通知申請單位
;未核定補助者,敘明審核意見,通知申請單位。
(四)針對申請厚植能量方案及專業人力精進方案之補助對象暨年度補
助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團體,於每年度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輔
導、考核、評鑑事宜,並做為未來補助之依據。
九、財政處理:
(一)本委員會決議簽奉市長核准及議會完成預算審議程序後,本府
應按審議結果通知本府相關機關。
(二)領據應加蓋受補助單位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
、 經手人之職章,並加註受補助單位會址、統一編號、金融
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
十、一般性方案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二週內檢附收據及第二款第一目文
件據以憑撥。
2、計畫有預付需求者,申請單位應予收到核定函二週內,檢附原
因及理由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查有理由者,始得以預付方式
辦理;採預付者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請款時應檢附領據、專
戶資料影本及專戶切結書,專戶產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完竣之
結餘款,應予繳回;如未設立專戶,應於計畫完成後,檢據請
款。
(1)經常門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分二期撥付:第一期經
費(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於收到核定函二週提出申請後
撥付;第二期經費(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依期中督導決
議並俟第一期經費核銷完竣後撥付。
(2)資本門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於補助單位提出申請後
,依工程進度及實地考核結果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再行撥付。
(二)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之受補助項目,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
同原始憑證正本送本府,另應檢附下列文件報本府結案,其裝
訂順序如下:
(1)專案計畫績效評估(格式如附件二)。
(2)專案計畫成果六張彩色照片(格式如附件三)。
(3)支出憑證簿(格式如附件四)。
(4)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五)。
(5)黏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六)
(6)收支清單(格式如附件七)。
(7)申請計畫及核定表。
(8)資本門支出檢附財產清冊(格式如附件八)。
(9)講義、宣導品、手冊、成果資料、公文等其他相關資料。
2、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補助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但應配合實際需要修正或變更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
事前詳述理由,報請本府同意後始得辦理;涉及經費變更部
分,應俟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可辦理。未提報本府同意逕予變
更者,不予補助該筆經費。
3、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不得相互流用,其劃分標準依行政院主
計處訂頒之各類歲出歲入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規定辦
理。
4、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於二週
內將經費繳回本府。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
部分,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填具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款
保留申請表報經本府核准保留,始得繼續執行;未於期限辦
理保留單位者,不予保留補助經費。
5、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包括
本委員會補助及受補助單位之自籌款部分)扣繳稅款及實領
淨額,並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6、受補助款項之原始憑證如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助單位留存
原始憑證者,於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及收支清單結
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核銷憑證之保存年限及銷毀制度:
(1)依規核銷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保管,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
補助案件相關檔案及保管場所,將自籌款及接受補助之憑證
依案裝訂成冊並保存至少十年以供備查。
(2)相關核銷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
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
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
理情形,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7、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本案所核定核銷
應自籌經費比例之積為應自籌金額,如不足應自籌金額者,
應繳回差額。於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單位提出自籌款憑證影
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本府得派員不定期瞭解辦理情形並抽查受補助單位補助經費收
支帳目等相關資料,補助單位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並依查
核建議進行改善,其查核報告列入賡續補助之依據。
(二)受補助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並應接受補助單位之監督。
(三)受補助單位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
約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
底稿並得諮詢之條款。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應繳回原
補助款,完成核銷後始得再次申請。
(五)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自籌款或申請補助資料編
列不實或造假情事、未依用途或虛報、浮報等情況,得依情節
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有虛報、或浮報之情形者,並應繳
回已補助之經費。
(六)補助款所支付之經費,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
定目的及用途,應予剔除時,並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
(七)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依情節輕
重,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已預付者應繳回原補助款。
十二、其他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或團體提出申請,應列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或團體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獲得同一項目補助
,該項目不予補助。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項下支應,並由本
府編列年度預算執行,經費用罄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