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基準依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運用作業要點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補助對象:
(一)本府各業務機關。
(二)於本市從事社會福利相關服務其章程明訂辦理社會福利之社團法
人、財團法人基金會及社會福利機構,經查核其財務組織運作健
全、依法召開法定會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之單位。
(三)大學之社會福利相關學系。
三、補助標準:
(一)依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運用作業要點辦理。
(二)一般性方案之經常門補助,除小額補助案外,每案以新臺幣三十
萬元為上限。
四、補助類型:
(一)社會救助:
1、辦理低收入戶福利方案及活動:針對本市列冊低收入及中低收入
戶辦理扶助服務、教育訓練、個案輔導、育樂活動、脫貧服務及
平價住宅維護等方案及活動。
2、辦理災害救助方案及活動:辦理災害救助整備、應變及重建所需
之災民收容、民生物資供應、個案輔導、方案活動、志工招募、
保險、訓練及管理等方案及活動。
3、辦理遊民輔導服務方案及活動:辦理遊民安置、生活輔導、就業
輔導、外展服務及權益保障等方案及活動。
4、辦理急難救助服務方案及活動:針對失業、緊急陷困及中低收入
戶家庭,辦理成長關懷、生活輔導、食物銀行等服務方案及活動。
(二)兒童少年福利:
1、辦理兒童少年福利方案及活動:以本市兒童及少年為服務對象,
辦理親職教育、研習、宣導、訓練、育樂活動、生活輔導、文化
活動、兒童及少年社區服務等方案及活動。
2、辦理兒少保護服務方案及活動:兒少保護個案及弱勢兒少支持團
體、教育團體、成長團體、增進弱勢族群福祉之觀摩、座談會、
社區或校園保護服務宣導等方案及活動。
3、兒少保護服務網絡專業知能之研習:包含兒少保護及性交易防制
工作相關議題、新住民及其子女社會工作專業知能訓練等,並以
團體授課、研討會、團體督導、機構觀摩等為實施方式。
4、偏遠地區兒少保護整合性服務方案及活動:兒少保案件個案管理
服務、個案支持團體、教育團體、成長團體、社區或校園保護服
務宣導等方案及活動。
5、全市性研討會或論壇:辦理有關青少年訓練、研習及各項增進其
自信心、培養正當人格養成之各項活動、座談會或其他服務或宣
導性活動。
(三)婦女福利:
1、婦女福利方案及活動:以本市婦女為優先對象,辦理親職教育、
研習、宣導、訓練、生活輔導、文化活動、婦女社區服務、婦女
團體培力及為提升婦女團體能量之觀摩、表揚暨相關座談會等方
案及活動。
2、弱勢婦女服務方案及活動:弱勢婦女及其子女支持團體、教育團
體、成長團體、弱勢婦女成長或教育講座、增進弱勢族群福祉之
觀摩、表揚暨相關座談會、弱勢婦女支持性服務方案、社區或校
園保護服務宣導活動、關懷弱勢婦女宣導服務等方案及活動。
3、婦女保護專業知能研習:訓練主題包含婦女保護相關議題、新住
民社會工作專業知能訓練等,並以團體授課、研討會、團體督導
、機構觀摩等為實施方式。
(四)性別平等與家庭福利方案及活動:
1、促進性別平等活動:增進性別敏感度與性別平權意識之課程或活
動,其講師或活動帶領人需具性別意識,以專題演講、議題討論
、宣導、座談等方式辦理。
2、單親家庭福利服務方案及活動:單親家長或子女支持團體、親子
活動、親職教育、知性成長講座、單親家庭子女課業輔導或親子
共讀、就業技能培訓及其他服務方案及活動。
3、原住民婦女福利服務方案及活動:原住民或子女支持團體、親子
活動、親職教育、知性成長講座、原住民家庭子女生活輔導、就
業技能培訓及其他服務活動。
4、新住民福利服務方案及活動:新住民或其子女支持團體、支持性
服務方案、關懷新住民宣導服務、親子活動、親職教育、知性成
長講座、家庭經營與管理、就業技能培訓及其他服務方案及活動。
5、繼親、隔代教養家庭及其他家庭福利方案及活動:支持團體、親
子活動、親職教育、知性成長講座、宣導及其他服務活動。
(五)老人福利:
1、辦理老人福利方案:辦理與老人福利服務相關親職教育、研習、
宣導、訓練、獎勵(含表揚)、育樂活動、生活輔導、失智及長期
照顧相關服務、文化活動等方案及活動。
2、社區照顧:增進老人福利服務及公益慈善相關措施或創新活動、
辦理網絡社區人員研習講座、社區志工培訓方案、跨縣市觀摩暨
交流活動、長者口述歷史及經驗傳承方案、知性成長講座、老人
就醫與健康醫療協助方案、老人社區照顧或社區支持方案。
3、老人保護宣導:老人保護社區宣導講座、增進老人福祉之觀摩及
相關座談會等方案及活動。
4、老人保護專業知能研習:訓練主題包含老人保護相關議題、照顧
議題、財產信託、相關法令研討、個案管理等,並以團體授課、
個案研討、團體督導等為實施方式。
(六)身心障礙福利:
1、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服務方案:於本市境內籌設
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家園,補助其建置日常生活所需設施設備(
如家電、無障礙設施)經費,俾增進身心障礙者生活正常化及參
與社區之機會。
2、辦理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針對本市身心障礙者,辦理各項支持
團體、研習講座、體適能活動(非競技型)、增進家庭關係親職
教育、生涯規劃、職業試探、社會適應及社會參與、聯繫會報、
藝文展演、表揚活動(含志工、模範父親、模範母親、傑出身障
者)、親子活動、宣導性活動、身心障礙者保護、監護宣告與輔
助宣告宣導等各類福利服務方案或活動。
3、身心障礙福利專業知能培訓及觀摩研習:辦理身心障礙社團機構
人員專業成長研習活動、讀書會、研討會、優良機構社團營運觀
摩。
4、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指到宅關懷支持身心障礙者家庭、提供心
理支持及資訊,並結合福利資源協助解決問題。
5、身心障礙社團房屋租金補助:臺中市立案之身心障礙社團法人,
其租賃之會址座落本市並符合以下條件者:
(1)依法立案,其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公益社團法人(
以下簡稱社團)。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之
會員(身心障礙者家長團體,其身心障礙者的家長或監護人,具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者),占社團總會員數達
百分之六十,且其理監事為身心障礙者或家中領有身心障礙者手
冊之家長或監護人,合計占所有理監事人數達百分之六十。
(3)上年度曾獲各級政府部門或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且服務成效良好,核銷案件均已完成者。
(4)申請應備文件:申請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社團會址房屋租賃
契約影本、理監事名冊、最近一年年度預決算經主管機關審核備
查函影本、社團會員名冊。
6、身心障礙福利保護:提供身心障礙者受監護宣告、補助宣告之保
護服務,並提供必要性之扶助給付。
(七)志願服務:
1、教育訓練:包括志工基礎、特殊、成長、領導訓練、志工督導訓
練及其他專業訓練。
2、社會福利服務:運用志工於社區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服務工作,服
務對象包含兒少、婦女、老人、身障、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
3、獎勵表揚:志願服務績優人員表揚、志工家族表揚、志願服務運
用單位表揚等。
4、聯合服務、成果展示、觀摩研習、專題研討會、志願服務會報:
志工才藝競賽、志工趣味競賽、志工嘉年華會、志願服務成果展
示、志願服務示範、志工聯合服務、巡迴輔導、志願服務專題研
討會、會報等活動(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開內部會報,不予補助
)。
5、宣傳推廣:發行社區電子報或刊物、印製志願服務通訊、宣導文
宣、宣導海報、宣導講座、宣導活動等有關志願服務宣導事宜。
6、志願服務需求調查、研究發展或績效評估:辦理全市性志願服務
需求調查、學術研究、辦理志願服務運用團隊評鑑、辦理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志願服務業務評鑑。
(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
1、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研習及宣導活動:家庭暴力、性侵害
防治社區或校園宣導講座或綜合性活動、防治網絡工作人員專業
知能之研習訓練、講座、團體、觀摩及座談會。
2、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服務方案: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保護扶助方案及相對人學習方案家庭暴力、性侵害個案支持團體
、家庭暴力目睹兒童少年輔導團體及其他直接或間接服務方案。
3、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評估研究:
(1)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輔導服務措施研究計畫;研究類型以增進
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權益及提升相關服務措施為主。
(2)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團體治療或輔導方案評估。
(九)社會福利相關議題之專案研究及研討會。
(十)厚植能量方案:
1、補助對象:於本市合法立案且符合下列資格之社會團體(以下皆
須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1)運作正常,依法召開相關會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者。
(2)於本市提供社會福利工作,且本年度未申請政府單位之人事費補
助。
(3)上年度曾獲各級政府部門或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且服務成效良好,核銷案件均已完成者。
(4)社團專職人員二名以下。
(5)上年度社團支出決算數:
未有專職人力決算數需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現有一名專職人力或補助聘任人力達一年以上者。決算數需新臺
幣七十五萬元以上。
2、補助項目基準:
(1)補助項目:
補助行政人力一名協助規劃執行社會服務方案、整合相關資源、
會務制度建立及一般行政業務。
第一年另補助兼任外聘督導一名協助建構專業化之服務體系,使
會務健全發展。
(2)補助標準:
第一年:符合上開補助對象者,聘用專職人力健全社團機制、增
強社團服務能量。補助額度依據第五點之人事費額度全額補助。
第二年:符合上開補助對象者,聘用專職人力積極投入推動社會
福利工作,獲公部門補助經費達十五萬元,且服務成效良好,核
銷案件均已完成者。補助額度依據第五點之人事費額度及年度評
鑑計畫成績核定補助經費。
第三年:符合上開補助對象者,聘用專職人力積極投入推動社會
福利工作,開創福利方案結合社會資源,獲公部門補助達新臺幣
三十萬元者,且服務成效良好,相關評鑑或業務評核良好者。補
助額度依據第五點之人事費額度及年度評鑑計畫成績核定補助經
費。
如為延續性方案者,依本府年度評鑑計畫成績優等以上者最高補
助全額百分之九十;甲等以上者最高補助全額百分之八十;乙等
最高補助全額百分之六十,其他等級不予補助。
第二次以後申請補助需針對評鑑意見提出改進及修正後計畫書。
補助外聘督導出席費,每年最多補助六次。
每年應提報計畫,補助以三年為原則,特殊情況需經本委員會審
議通過。
(十一)專業人力精進方案:
1、補助對象:合法立案且符合下列各項資格之社會團體、社會福利
基金會、社會福利機構(以下均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1)於本市提供社會福利工作,且該項計畫未獲其他單位人事費之補
助。
(2)上年度曾獲各級政府部門或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累計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上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且服務成效良好,核銷案件均已
完成者。
2、補助項目基準:
(1)補助項目:每年最高補助二名人力,協助辦理方案計畫。
(2)補助標準:
第一次申請,補助額度依據第五點之人事費額度全額百分之八十。
如為第二年申請者,依本府年度評鑑計畫成績優等以上者最高補
助全額百分之百;甲等以上者最高補助全額百分之八十;乙等最
高補助全額百分之六十,其他等級不予補助。
第二次以後申請補助需針對評鑑意見提出改進及修正後計畫書。
(十二)同年度厚植能量方案及專業人力精進方案,不得超過二人。
(十三)厚植能量方案及專業人力精進方案該名補助人力及單位負責人(
須理事/董事以上人員)均應參與本府指定之研習訓練課程,未
參與者,下一年度不予補助該項人事費用。
(十四)政策性補助、其他實驗型及創新性方案,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
及需要訂定計畫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據以實施,不受第三點規定
限制。
(十五)其他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補助類型。
五、補助項目基準:
(一)經常門部分:
1、人事費
(1)人事資格:
專業督導人員:領有專業證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人員: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
規則第五條規定資格者及其他經本委員會認定之專業人員。
五專(含二專)畢業以上,接受社福相關訓練累計達一百小時
或修習社工專業課程達二十學分者。(需提出學歷證明、訓練
時數等足資證明文件)。
高中職畢業以上,接受相關訓練達一百二十小時。(需提出學
歷證明、訓練時數等足資證明文件)。
(2)補助基準:
專業督導人員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不含勞健保及雇主
提繳勞工退休金)。專業人員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不
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對於具專業證照之專業人
員補助證照加給新臺幣一千元,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補助
加給新臺幣一千元。
五專(含二專)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不含勞健保及雇
主提繳勞工退休金)。
高中職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二千元(不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勞
工退休金)。
每人每年最高得補助十三點五個月;人員出缺時將按出缺月份
比例扣除補助金額。
(3)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補助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比例及提繳勞工退
休金之百分之八十,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覈實核
銷。
(4)申請單位應檢附勞保、健保、雇主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
及明細,並予以造冊。如未依規定辦理勞、健保或提撥勞退準
備金者,不予補助。
(5)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人事費者,不得重複申請。
2、臨時酬勞費:
(1)計畫已獲本經費補助人事費及講師費者,不予補助。
(2)每小時依照該年度公布之基本工資時薪補助。但每人每月補助
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3、課輔志工交通及誤餐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每
次至少服務一點五小時,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4、講座鐘點費:
(1)碩士以上或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十年以上:外聘最高每小時
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2)大專以上或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六年以上,未滿十年:外聘
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四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3)高中職以下(含高中職)或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二年以上,
未滿六年: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
5、技藝及訓練班等課程鐘點費:
(1)碩士以上或具備相關專業證照或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十年以
上: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2)大專以上或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六年以上,未滿十年:外聘
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七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3)高中職以下(含高中職)或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二年以上,
未滿六年:外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六百元,內聘折半支給。
6、專家學者出席費(含人事案之外聘督導):每人每次以新臺幣
二千元為上限。
7、訪員費:每一份最高新臺幣三百元。
8、印刷費:覈實核銷,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並須於印製
文件上印製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樣。
9、教材費:覈實核銷,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並須於印製
文件上印製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樣。
10、撰稿費:每千字新臺幣五百八十元。
11、講師交通費: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12、問卷資料整理及統計費:覈實核銷,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
元。
13、郵資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用途為郵資,須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
14、場地佈置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八千元。
15、場地租借費:覈實核銷,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16、保險費:每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依實際需要投保。
17、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18、車輛租借費:覈實核銷,每日每輛最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
案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19、身障社團會址房舍租金補助:經審核後符合資格者,以實際租
金為準,每個社團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一次補助十二
個月共計新臺幣七萬二千元(需依實際租賃月份認定)。
20、膳食費:每人每餐新臺幣八十元(方案活動期間三小時以上);
早餐每人每餐新臺幣四十元。
21、通譯費:每小時補助新臺幣八百元,每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並依實際授課時數支給。
22、雜支:每案最高補助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六(含茶水、文宣、
文具用品、攝影費等)。
23、其他:因服務對象特殊性需求,須支用本款第一目至第二十二
目以外之項目,須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24、非補助項目:
(1)國內、外旅遊、考察、聯誼性活動或聚餐(參觀及旅遊行程超
過活動辦理時間百分之二十五時數視同旅遊活動,該活動不予
補助)。
(2)獎金、獎品、宣導品、紀念品、服裝、義賣、勸募等。
(3)團體機構之會務基本運作:如法定會務、公務性活動等費用。
(4)加班費、旅費(含交通費、住宿、膳雜費)、點心費、活動性計
畫之相關人事費等費用。
25、技藝研習課程之作品及成果,需配合市府於福利服務中心展示
成果,不配合展示者,則下一季申請計畫不予補助。
(二)資本門部分:
1、充實設施設備:
(1)補助項目:辦公設備、電腦設備(含軟體設備)、通訊設備、
視聽設備、訓練設備等。
補助具法人資格之社會福利團體及社會福利基金會:員工人數
三人以下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員工數每增加一人,補助額
度得增加新臺幣二萬元,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補助具法人資格之社會福利機構:員工人數五人以下 最高補
助新臺幣十萬元,員工數每增加一人,補助額度得增加新臺幣
三萬元,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非於本市立案者,不得申請。
員工投保時間需達六個月以上始得以計算,如未達六個月但係
遞補離職者,且員工總人數不低於前六個月三分之二員工數亦
可納入(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年內累計不得超過補助額度,且本府補助設備未逾財物標準
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者不得重複申請。
2、充實交通設備:
(1)補助對象及標準:
補助具法人資格之社會福利團體及社會福利基金會,並於本市
實際從事社會福利業務一年以上,有服務績效者,且目前提供
服務項目須使用車輛服務或載送服務使用者(照顧服務方案)
,視方案內容核予補助,購置及必要之改裝費用最高補助百分
之八十,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七十萬元。
補助具法人資格之社會福利機構,並於本市實際從事社會福利
業務一年以上,有服務績效者,且目前提供服務項目須使用車
輛服務或載送服務使用者(照顧服務方案),視方案內容核予
補助,購置及必要之改裝費用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總金額不
超過新臺幣九十萬元。
非於本市立案者,不得申請。
(2)後續維修費用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牌照稅、燃料稅)應自籌。
(3)擬具交通服務計畫於前一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統一提出申
請,其餘期間不接受申請,年底時需附使用紀錄,除不可抗力
因素外,執行績效未達預估百分之八十,依補助標準辦理差額
繳回。每單位最高補助一輛,並逐年檢送服務紀錄報府備查,
至財物標準分類所列車輛最低使用年限止,未逾年限者不得再
提出申請。
3、補助項目為設施設備者請貼上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
樣。
4、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及本府預算編列作業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