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 為鼓勵弱勢勞工參與臺中市勞
工大學(以下簡稱勞工大學)學習各類新知,提昇職場專業知能,藉
以增強就業競爭力並保障工作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或工作地點在本市之勞工,且勞
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在新臺幣(以下同)三萬三千元(含)以下(
獨力負擔家計者其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不受此限)並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
1、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2、原住民。
3、身心障礙者。
4、中高齡者。
5、十五歲至十八歲之青少年。
6、「初任人員」且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在二萬六千四百元(含)
以下。
7、獨力負擔家計者。
8、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
要者。
9、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
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
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10、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11、新住民(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
(二)設籍本市或工作地點在本市且於申請之前一年七月一日後非自
願性失業之勞工。
三、補助項目:
學分費:每學分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整。
四、補助作業程序:
符合補助對象之申請人,應於報名時或所選課程開課時主動檢附身分
資格證明文件,向勞工大學各教學作業平台提出申請,勞工局依申請
人申請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預算額度用完截止。
五、補助應檢附文件:
(一)印領清冊(由勞工大學教學作業平台統一造冊)。
(二)勞工大學報名表影本。
(三)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證明文件詳見附錄)。
(四)申請人個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六、審核及補助:
(一)符合補助對象之申請人報名參加勞工大學課程時,須先繳交全額
學分費,並檢附身分資格證明文件,向勞工大學各教學作業平台
提出申請,並經審核資格通過後,待學期結束通過學勤考核且缺
(曠)課紀錄未超過各科目應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含)者,勞
工大學各教學作業平台至遲於該學期課程結束後二十天內將印領
清冊及身分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送至本局辦理資格複查並據以撥
付補助款。
(二)如學期內之課程結束時間相隔超過一個月(含)以上者,得於課
程結束後由勞工大學各教學作業平台備妥前項申請文件即向本局
提出申請。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局複查後同意補助之案件,由勞工大學各教學作業平台檢具
領據送本局申請撥款,並於本局撥款後十五天內將補助款項轉撥
給申請人,匯款證明應送交本局備查。
(二)本局應就申請人檢具之資料,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補助對象資格;
不符資格之申請人,本局應不受理申請。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領據應加蓋單位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經手人之職章,並加註金
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本局撥款入帳。
八、申請人應誠實提供有關證明,如有下列情事之ㄧ,應負法律責任,
並返還已領取之補助。
(一)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訪。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勞工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