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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所屬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致第三人傷亡財產損失慰撫金補償金發放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第三人因本局警察人員依
    法令執行職務所生之傷亡及財產損失獲得填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警察人員,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官、授階,任職本局
    執行警察職務之人員。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三人:指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因稽查對象逃逸、抗拒行
        為,致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之人。
  (二)補償機關:指警察人員所屬之服務機關。


四、前點第二款補償機關如涉及二機關以上者,由本局協議訂之。

五、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其慰撫金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受傷未住院者:給與慰撫金,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慰撫金:
       1、極重度障礙者:新臺幣十五萬元。
       2、重度障礙者:新臺幣十萬元。
       3、中度障礙者:新臺幣七萬元。
       4、輕度障礙者:新臺幣五萬元。
  (三)死亡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因受傷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慰撫金差額。
    前項第二款所稱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


六、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職務致第三人財產損失者,得以金錢補償其實際
    所受之財產損失,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七、第三人依其他法令受有慰撫金或補償金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慰撫
    金、補償金。


八、第三人應於知悉其權利損失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所屬補
    償機關申請,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九、各機關得指派機關內會計、督察、法制、相關業務單位及其他適當人
    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第三人申請慰撫、補償之書面資料,必要時,
    得通知申請者列席說明。


十、死亡者之慰撫金或補償金,由其繼承人具領,其具領順序依民法繼承
    編之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所定慰撫金、補償金,由本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