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政府機關、民間企業與團體、各
級學校及學術(或研究)單位(機構)等積極參與推廣「2018臺中世
界花卉博覽會」(以下簡稱臺中花博)活動,以提升整體活動之行銷
宣傳及執行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一)政府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
(二)民間企業與團體
1.民間企業
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登記之公司或商業。
2.民間團體
依法立案之全國性或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工會、農會
、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
基金會、協會及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等民間團體(不
包括政治團體)。
(三)學術(或研究)單位(機構)及各級學校
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學術(或研究)單位(機構)及大專院校等
各級學校。
三、補助條件
申請內容與臺中花博有具體關聯性與實質效益之行銷宣傳、活動、
展覽(非屬臺中花博展覽競賽)、綠美化及其他有助於推廣臺中花
博之計畫。
四、經費之用途及使用範圍
補助經費由本府「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特別預算」相關計畫科
目項下支應,補助經費占申請補助計畫總經費之百分比以不超過計
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經費之使用規定如下:
(一)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按核定
計畫內容及期程確實執行。
(二)屬活動性質之計畫應包括相關保險費用。
(三)雜項支出應以「雜支」編列,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
五。
(四)受補助單位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五)不補助範圍
1.常態行政管理等基本營運費用(辦公空間租用、水電費、
通信、網路、油資等)。
2.獎金、獎品、紀念品或商品製作費等。
3.屬於資本門之機械設備、網站(資料庫)系統建置及電腦
周邊設備、軟體、維修等費用。
4.一般聯誼或慰勞性活動費用。
5.政治團體主辦、合辦或承辦之計畫,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
民間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6.其他經本府審查結果,與計畫內容不符或非相關之項目。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
申請補助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等相關文件,並敘明經費內
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該機關審核;
惟同一案件如係分別向本府及所屬機關申請補助者,則本府
不予重複補助。
計畫核定後應確依內容執行,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
應敘明理由並於執行前報請本府核准後始可辦理。
(二)應備文件(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單位
及負責人章):
1.申請表
2.計畫書
3.經費明細表
4.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
免附)
5.其他本府指定之必要文件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基準
1.計畫之完整性及其與臺中花博之關聯性:百分之三十
2.計畫之具體可行性:百分之三十
3.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百分之二十
4.計畫之目標願景與整體效益:百分之二十
(二)作業程序
本府受理申請後,依申請計畫之內容屬性,由相關業務權責
機關或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花博辦公室)
負責辦理審查作業。
1.資格審查
由相關業務權責機關或花博辦公室就申請單位提報之書面
資料進行審查。文件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後仍資料不齊全者,逕予退件,不予補助。
為免影響補助審核作業程序申請單位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
。
2.計畫審查
通過資格審查者,由本府相關業務權責機關或花博辦公室
進行計畫內容審查;申請計畫內容涉及不同機關之權責業
務時,由花博辦公室邀集相關權責機關會同審查,必要時
並得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3.審查結果
由本府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4.利益迴避
相關審查人員應公正進行審查,並遵守行程程序法,落實
保密及利益迴避規定。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補助經費原則採計畫執行結束後一次撥款方式辦理,本府並
得視個案之預定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
款。其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府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報各期
成果報告。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檢具原始支出憑證
、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及領據,辦理
結案核銷及撥款。
(三)受補助計畫於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
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所檢附之支出憑
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案件,如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
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
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府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
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
助款項。
(五)受補助單位運用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
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如
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
款項。
(七)受補助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府得撤銷
或廢止補助資格,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府得進行計畫現場訪視與考評,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受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應確實執行;未依計畫執行創作、成果發
表或不符規定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
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款。
(三)因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原因,致必須修改核定之創新製
作計畫,或無法履行契約者,受補助單位應事先以書面向本
府申請修改計畫或申報無法履行,經本府審核同意後,始得
修改計畫內容或依契約為不履行之後續處理。若同一案件向
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
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府得視
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
任,且於三年內不受理其他申請案。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提供正確與完整資料,資料不實者,本府不予補
助。申請補助之計畫書及光碟,不予發回。
(二)受補助單位應保證其製作為自有之創作,如有侵害第三人權
利者,應自行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府受損害時,並應負賠
償責任。該著作如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者,本
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受補助單位應繳回已支領之補助款。
(三)受補助單位所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
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
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
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
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四)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
質之補助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
期及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
(五)申請參與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展覽競賽之計畫不適用本要點
,應另依「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展覽競賽補助暨獎勵要
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於活動結束且無其它相關待辦事項,即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