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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午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考核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ㄧ、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午
    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考核目標:
  (一)輔導改進供應學生午餐品質及營養教育實施方法。
  (二)發現工作缺點及時指導改正,並協助解決工作之困難。
  (三)考核辦理營養教育及供應午餐工作之成果。


三、輔導考核對象:本市辦理學生午餐計畫之高中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
    稱本市所屬學校)。


四、實施方式:
  (一)專案輔導考核:
      1.由本局成立專案輔導考核小組,其成員由本市學校校長、校園營
        養師及其他優秀公正人士組成。
      2.本市所屬學校應每三年接受一次專案輔導考核。每年度受輔導考
        核學校,由本局事先公告。
      3.本市所屬學校除配合參加被指定年度之專案輔導考核外,另可視
        需求自行報名參加非指定年度之專案輔導考核。
  (二)平日輔導考核:由本市校園營養師擔任平日輔導考核人員,至認輔
      學校進行平日午餐輔導考核工作。但每年到校輔導最多以四次為原
      則。
  (三)本市所屬學校每年應參加輔導考核一次,必要時得隨時抽查或複查。


五、專案輔導及平日輔導考核項目與評分標準;由本局另定之。
    輔導考核人員應依前項所列考核項目逐項檢查予以評比。


六、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
  (一)專案輔導考核
     1.成績等級:(兩者皆需達到標準以上)



 

符合等級標準

優良等級標準

特優等

100%

95%

優等

100%

85%

甲等

95%

80%

乙等

90%

-

丙等

70%

-

丁等

未達70%

-



     2.獎懲:
      (1)特優等:學校校長、營養師及午餐執行秘書各記功二次,會計主
         任及出納組長各記功一次,及相關協辦有功人員五人各核予嘉獎
         二次之鼓勵。
      (2)優等:學校校長、營養師及午餐執行秘書各記功一次,會計主任
         及出納組長各嘉獎二次,及相關協辦有功人員五人各核予嘉獎一
         次之鼓勵。
      (3)甲等:學校校長、營養師及午餐執行秘書各記嘉獎二次,會計主
         任及出納組長及相關協辦有功人員三人各核予嘉獎一次之鼓勵。
      (4)乙等:不予獎懲。
      (5)丙等:校長、營養師及午餐執行秘書、會計主任及出納組長各申
         誡一次。
      (6)丁等:校長、營養師及午餐執行秘書各記過一次,會計主任及出
         納組長等有關失職人員處申誡一次以上之處分。
   (二)平日輔導考核
     1.成績等級:
         (1)輔導總成績達平日輔導考核表所列各項目符合者列為符合。
         (2)輔導總成績達平日輔導考核表所列各項目不符合者列為不符
            合。
    2.獎懲:
         (1)符合:校長、營養師、午餐執行秘書、會計主任及出納組長各
            記嘉獎一次。
         (2)不符合: 不予獎懲。
   (三)當年度本市所屬學校午餐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專案輔導
       考核或平日輔導考核之獎勵對象:
     1.校內發生午餐食物中毒事件且經本府衛生局確定者。
     2.當年度發生午餐重大弊案者。
     3.當年度發生午餐採購重大疏失且經本局認定者。
   (四)若本市所屬學校當年度同時接受專案輔導考核與平日輔導考核,其
       敘獎等級與額度擇優辦理,並以一次為限。


七、輔導考核人員執行輔導考核工作,由本局核予嘉獎二次之鼓勵。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