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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推動國際非政府組織園區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協調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設
    立國際非政府組織園區推動事宜,特設臺中市政府推動國際非政府組
    織園區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園區目標及策略之決定。
    (二)推動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園區方案相關計畫之加速執行。
    (三)研議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園區跨機關議題之合理解決方案。
    (四)統籌協調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園區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機關首長兼
    任之:
    (一)本府秘書處。
    (二)本府民政局。
    (三)本府財政局。
    (四)本府經濟發展局。
    (五)本府建設局。
    (六)本府交通局。
    (七)本府都市發展局。
    (八)本府社會局。
    (九)本府勞工局。
    (十)本府消防局。
    (十一)本府衛生局。
    (十二)本府環境保護局。
    (十三)本府文化局。
    (十四)本府法制局。
    (十五)本府新聞局。
    (十六)本府主計處。
    (十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本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參議一人兼任,協助推動執行相關業
    務及本小組幕僚作業。


四、本小組為研商及推動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園區各項執行工作,得
    另設臺中市政府推動國際非政府組織園區顧問指導團(以下簡稱顧問
    指導團),顧問指導團成員由本府遴聘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五人組成,
    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五、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顧問指導團成員、相關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與會
    。


六、本小組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一位簡任
    以上人員代理。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為之,出席委員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小組下設綜合規劃組、修繕營建組、產經發展組及宣傳行銷組,各
    組分置組長一人,由本府社會局、都市發展局、經濟發展局及新聞局
    核派副局長兼任;另置副組長若干人,由本府相關局處核派簡任人員
    以上兼任。
    前項各組負責業務內容如下:
    (一)綜合規劃組:由本府社會局召集本府秘書處、民政局、建設局、
        都市發展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法制局及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成,統籌辦理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織園
        區策略規劃、專案評估、國際非政府組織邀請及審核、期程研考
        等相關事宜。
    (二)修繕營建組: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召集本府建設局、交通局、消防
        局、文化局、法制局及社會局組成,統籌辦理本市設立國際非政
        府組織園區空間規劃、修繕評估及營建修繕工程之規劃、設計、
        執行及督導相關事宜。
    (三)產經發展組: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召集本府財政局、都市發展局、
        勞工局、主計處及社會局組成,統籌辦理本市設立國際非政府組
        織園區財務籌措評估計畫、財務計畫及周邊產業經濟發展等相關
        事宜。
    (四)宣傳行銷組:由本府新聞局召集本府秘書處、經濟發展局、文化
        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社會局組成,統籌辦理本市設立國際
        非政府組織園區國際交流、活動訓練、資訊平臺建置、媒體資源
        合作及行銷宣傳等相關事宜。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及顧問指導團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決議事項推動所需經費,由各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