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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市立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書籍費制服費及伙食費要點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就學,給
    予其相關就學費用補助,延續及落實政府對身心障礙學生之照顧,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就讀臺中市市立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特殊教育具有學
    籍之身心障礙學生,於修業年限內,以其申請時查調財政部財稅資料
    中心所提供家戶最近一年度所得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申請
    本要點之補助。
    前項家戶最近一年度所得總額,依下列方式核算:
   (一)學生未婚者,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戶年所得。
   (二)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戶年所得。
    第二項第一款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
    ,得具明理由,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免列計該父母之
    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書籍費: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八百元,按學期補助。
   (二)制服費:每名學生每學年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於第一學期一次
         補助,第二學期始核准學籍者,制服費減半。
   (三)伙食費:每名學生每月新臺幣三千三百元,按月補助,以十個
         月計算,七、八月不計。畢業當月依實際到校天數按比例支給
         。


四、接受本要點補助費用之學生,連續請假三天以上者,於請假期間,
    停發伙食費。


五、緩讀及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不予補助。

六、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者,休學、廢止學籍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
    年級已享受補助之費用,不得重複補助。
    學生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費用之補助,及其他與補助費
    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
    補助。


七、本局得隨時派員至學校查核相關資料及實際情形,如發現不實,除
    追繳補助款外,並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