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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老人健康檢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行老人福利服務,維護老人身
    心健康,俾能早期發現疾病,協助就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之老人。

三、健康檢查項目如下:
   (一)身體檢查:個人及家族病史、身高、體重、脈搏、腰圍、身體
         質量指數、血壓、視力、頸、口腔、牙齒、耳鼻喉、胸部、腹
         部、四肢及骨關節之一般檢查、子宮頸抹片檢查(限女性)、
         肛診。
   (二)健康諮詢:戒菸、戒檳榔、節酒、事故傷害預防、規律運動、
         口腔保健、體重控制、健康飲食與其他等。
    (三) 實驗室檢查: 
         1.尿液檢查: 尿蛋白檢查。
         2.生化檢查: 血糖、總膽固醇、三酸甘油脂、高密度脂蛋白膽
           固醇、 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計算、AST(GOT)、ALT(GPT)、肌
           酸酐、腎絲球過濾率計算。
    (四) 憂鬱症篩檢。
   (五)胸腔x光、甲型胎兒蛋白、心臟心電圖、糞便潛血檢查。 



四、檢查費用:
   (一)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檢查項目由全民健康保險全額負擔。
   (二)前點第五款之各項檢查總費用由本府全額負擔,胸腔X光、甲型
         胎兒蛋白、心臟心電圖為必檢項目,糞便潛血檢查依實際檢查
         按實核銷;檢查費用如下:
         1.胸腔X光、甲型胎兒蛋白、心臟心電圖、糞便潛血檢查等4項
           均檢查者,每人給付新臺幣六百五十元。
         2.僅檢查胸腔X光、甲型胎兒蛋白、心臟心電圖,未執行糞便潛
           血檢查者,每人給付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五、第三點檢查項目應由具有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專任內科專科醫師或家庭
    醫學科專科醫師實際負責健康檢查作業;除家庭醫學科及內科專科醫
    師外,新申辦之執行科別醫師,屬其他科別醫師者,需先取得成人預
    防保健服務資格,始能執行本方案。
    前項健康檢查作業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進行。


六、醫療院所申請檢查費用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
    下簡稱本府衛生局)提出:
   (一)老人健康檢查紀錄明細表(一式二份)。
    (二)委託合約書影本。
    (三)憑證收據。


七、作業程序:
   (一)由本府衛生局協調本府所委託中央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為檢查
         單位,全力配合辦理老人健康檢查。
   (二)由本市各區公所辦理公告實施本要點。
   (三)受理登記期間方式:在檢查期間內,由本人或家屬持身分證、
         健保卡、印章至委託醫療院所登記,依安排檢查日期前往醫療
         院所接受檢查。


八、宣導與協調:
   (一)本市各區公所及衛生所,利用里民大會、社區活動及其他適當
         場所,加強轄區內老人受檢。
   (二)醫療院所於受理登記排定日期後,確實轉知老人檢查注意事項
         ,以利檢查工作之進行。


九、經費來源:由本府衛生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之規定,於設籍本市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原住民準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