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審議效率方案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經中央主管部會核定補助或由本府預算辦理之新興公共工程計畫,總
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上者,其基本設計階段
之審議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流程圖如附件一)。
五千萬元以上之計畫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
搶救修復等工程,由工程主辦機關簽奉市長核准,得免送審議,並由
工程主辦機關自行辦理審查。
三、依第二點規定辦理基本設計階段審議之工程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工程主辦機關應及早展開綜合規劃,提出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
說、總工程建造經費之概算、基本資料表及基本設計階段審議自
主檢核表(附件二),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
會)組成審議小組辦理審議作業。
(二)工程主辦機關依第一款所提送之必要圖說、總工程經費之概算及
基本資料表,應包括書面資料及電子檔案,並應依公共工程施工
綱要規範實施要點及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
點之規定辦理,研訂執行節能減碳及維護管理之機制。
四、辦理審議作業時,應簽請市長指派召集人主持,並由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或其他第三公正單位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小組
,以達到客觀獨立之審查功能。審議原則如下:
(一)本府工程基本設計階段之審議作業由研考會組成審議小組辦理,
審議作業所需經費由工程主辦機關相關經費支應。
(二)審議會議應列案紀錄,以供日後列管追蹤。
(三)審議過程得視實際需要辦理現場現勘,並拍照記錄存證。
(四)為加速審查程序,工程主辦機關送審時應依第四點第一款檢附相
關文件,書件不齊且未有適當理由者,經書面通知送達日起三日
內未補正者,得逕退請工程主辦機關補件。
五、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建置審查機制並逕行負責
審議作業,審查原則如下:
(一)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工程主辦機關應組成個案審
議小組,並由工程主辦機關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個案審議
小組召集人,審議原則準用本機制相關規定。
(二)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
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得免
組成審議小組。
(三)未達二千萬元之計畫,由工程主辦機關參照本機制相關規定自行
建置審議機制並逕行負責審議作業。
(四)如工程計畫性質具指標性、規模或介面複雜等因素,必要時得專
案簽報市長,送研考會組成審議小組辦理審議作業。
六、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提送參考內容,說明如下:
(一)基本設計初審意見修正情形說明。
(二)基地及周圍環境分析(補充測量、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試
驗或勘測報告)。
(三)需求計畫(含空間或使用壽年)。
(四)規劃理念說明書(概要描述)。
(五)法令分析。
(六)初步配置圖(含初步平面圖、初步立面圖、初步剖面圖及結構系
統規劃)。
(七)機電設備系統規劃書。
(八)建造成本經費預估(含計算書)、經費籌措及分配年度(應考慮
物價可能波動之風險)。
(九)施工初步時程。
(十)設計準則及綱要規範。
(十一)採購策略。
(十二)取得用地證明。
七、本作業規定未盡事項,依行政院核定之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
議效率方案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