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本市市立幼兒園、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三、每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招生之程序如下:
(一)招生資訊公告:每年四月起至六月第二個星期日前,於幼兒園網
站、校門口明顯處及教育局網站公布。
(二)名額公布:於幼兒園網站、校門口明顯處及教育局網站公布,實
際招生名額以扣除直升之幼兒人數、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及依法可酌減人數後為準。各
園實際招收學齡層以園方公布之招生簡章為主。
(三)登記時間:以各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簡章公告為準。
(四)登記地點:本市各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五)抽籤時間:第一次招生、抽籤時間由本局統一訂定,如招生不足
,再由各校(園)自行訂定第二次招生、抽籤時間。
(六)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於幼兒園網站、校門口明顯處及教育局網
站公布。
(七)錄取生報到日期:各園自訂(以各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
生簡章公告為準),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
(八)上網填報招生狀況:另案於本局局務調查表填報。
四、登記資格及證明:
(一)不利條件幼兒資格及證明文件:
除本款第五目規定外,以設籍本市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
幼兒為限,其優先入園順序如下:
1、身心障礙:經鑑輔會鑑定安置者。
2、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
證明者。
3、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4、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5、原住民:戶口名簿登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6、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二)優先入園資格及證明文件:
除本款第一目規定外,以設籍本市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
幼兒為限,其優先入園順序如下:
1、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
或機構安置之幼兒:社會局轉介文件。
2、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者。
3、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戶口名簿正本。
4、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戶口名簿正本。
5、公立幼兒園(含學校)、非營利幼兒園及無償提供土地建物辦
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機關及公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之ㄧ親等
直系血親幼兒:編制內教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前仍在職者
為準,含當學年度因原服務機關教職員工超額而介聘至他機
關者。
(三)一般入園資格及證明文件:
設籍本市年滿二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寄居幼兒應
有合法監護人,並繳驗戶口名簿或足供證明之文件)。
五、各園應依下列各款所訂招收順序辦理招生:
(一)實際招收學齡層為滿四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1、滿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2、滿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3、滿五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4、滿五足歲一般生。
5、滿四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6、滿四足歲一般生。
(二)實際招收學齡層為滿三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1、滿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2、滿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3、滿三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4、滿五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5、滿五足歲一般生。
6、滿四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7、滿四足歲一般生。
8、滿三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9、滿三足歲一般生。
(三)招收滿二足歲至未滿三歲之幼兒:
1、滿二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2、滿二足歲之優先入園資格者。
3、滿二足歲一般生。
(四)依第一款順序招生後,倘未招收額滿,仍應繼續招收下一年
齡層至額滿為止,並依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資格者、一
般生之順序依序招收。
(五)第三款適用於設有二足歲專班者,該班不得與滿三足歲以上
幼兒混齡。
六、各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依下列事項辦理招生相關事宜:
(一)各園應張貼招生公告。招生公告內容應包括登記及抽籤之日
期、時間、地點、報到日期、各園招收班級數及名額、登記
資格及應繳證件、入園順序、缺額遞補方式及教育部規定宣
導事項等。
(二)各園招生一律以自由申請登記入園,嚴格禁止採用測驗、口
試或任何類似考試等方式作為錄取新生入園之依據。登記日
不得藉故拒絕幼兒、家長或監護人辦理登記入園。
(三)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未繳驗者不予受理登記。各園
工作人員應切實核對登記卡所填之資料是否與戶口名簿正本
內所載完全相符,符合規定者,工作人員將於戶口名簿上該
名幼兒資料備註欄旁空白處加蓋戳記及年度章後當場發還,
並審查其入園資格。
(四)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同時登記二園以上,經查證屬實
,將逕予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五)特殊教育需求幼兒應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作業議決優先安置至
各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普通班。對於招生是日未經鑑
定安置作業程序幼兒登記入園,各園有義務協助並輔導其依
本局特殊教育科規定辦理相關通報作業。
(六)為處理園內特殊教育需求幼兒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各園得組
成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依特殊教育法及
本局特殊教育科規定辦理。
(七)抽籤事宜:
1、各園應分別自行辦理招生登記,不得聯合或委託招生,
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登記人數未超過可招收名額
時,應一律准其入園;如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本公平
、公正、公開原則,採抽籤方式決定之。採用抽籤方式
時,必須將所有籤卡抽完為止,並應當場依抽籤順序將
籤卡張貼示眾,以昭公信。
2、各園於第一次招生申請登記人數不足時,應繼續辦理招
生至額滿為止。第一次登記未錄取幼兒,得於其他園所
因第一次招生人數不足繼續辦理第二次招生時參加登記
。
3、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籤卡得由家長自行決定併同或分
別抽籤並應出具切結書,各園應於抽籤前將前述決定予
以公告,以符合招生作業之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4、同一籤卡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之錄取,如遇缺額少於
多胞胎幼兒數時,由家長自行決定同額數之幼兒入園。
(八)各園以實施全日制教學為原則,每班招收幼生三十名為限,
並為實施融合適性教育之普通班。
(九)市立幼兒園得於每學期停托至多二週,以辦理開學前環境整
理及各項準備事宜。
(十)申請登記表件,由各園自行設計印製,辦理登記時,必須由
家長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辦理招生完竣後,登記表件、籤
卡、錄取名冊等應妥為保存一年。
(十一)各園應依規定確實繕造名冊二份,一份公布於幼兒園門口
明顯處及網站,以利家長查詢,一份存園備查。新生報到
未滿額或中途有幼兒離園時,應依備取名冊先後次序補足
名額。
七、其他事項:
(一)各園應於招生前廣為宣導不利條件幼兒優先招收資格。
(二)各園辦理招生事宜,應由園〈校〉長或招生委員會指派人
員全程督導參與。
(三)上述各項作業,均須依規定辦理,如違反規定或有不實情
事,除取消錄取資格外,違法失職人員將予以懲處,並列
入年度考核。
八、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