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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規審查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為辦理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行政規則、國家賠償、訴願、採購調解、申訴案及法制相關案件之審
    查作業,設法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制定、修正或廢止自治條例之審查事項。
(二)訂定、修正或廢止自治規則之審查事項。
(三)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行政規則之審查事項。
(四)有關國家賠償案件之調查及審查事項。
(五)有關採購調解、申訴及訴願案件之審查事項。
(六)辦理相關法制教育訓練事項。
(七)有關法制作業跨單位執行及協調事項。
(八)其他法制相關業務。


三、本小組採任務編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建設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建設局秘書室主任兼任;組長一人,由建設局秘書室秘書兼任
    ,組員一人至五人,由建設局科員以上人員兼任。組長及組員應由建設
    局就具有法制專長人員派兼任之。


四、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組長及組員之任務職掌如附表。組長及組員
    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事務。


五、本小組因業務需要,得向業務單位調派人員協助辦理本小組業務。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