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及效率,落實為民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考核對象:總、分局之全體同仁。
三、 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基本項目:(詳附表1)
(二)加分項目:
1、服務態度良好,獲納稅義務人書面或意見調查表稱讚,經調查屬實者,加總分1分。
2、提出便民服務及簡化稽徵手續工作創新措施,獲採納施行者,每案加總分1分。
(三)扣分項目:
1、服務態度不佳經納稅義務人書面反映或電話投訴,查明屬實者,扣總分1分。
2、承辦人民申請案件,未依規定時限辦理者,每案扣總分1分。
四、 考核人員及方式:
(一)考核人員:初審由各科所屬股長擔任,按季抽查;複審由各單位主管(含分局主任)擔任,企劃服務科負責行政工作。
(二)考核流程:
1、初審:每年1、4、7、9月初由各股股長就所屬同仁依附表1之「服務品質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考核項目考核該股同仁,並依實際考核情形填寫「服務情形抽查紀錄表」(附表2),各股長擇該股1至2名(全股人數15人以下者選取1名,超過15人者選取2名),填寫「服務品質績優人員初、複評成績一覽表」(附表3)。
2、複審:單位主管(分局主任)依所屬各股股長初評所填列「服務品質績優人員初、複評成績一覽表」進行績優人員複評,並填寫複評分數後,於每年1、4、7、9月15日前送企劃服務科。
3、企劃服務科按複審評分,總局各單位擇分數最高1名、分局擇分數最高2名造具「服務品質考核績優人員名冊」(附表4),簽陳 局長核定。
五、 獎懲規定:
(一)考核成績經核定為績優服務人員者,除於重要集會(活動) 公開表揚,並發給新臺幣八佰元等值獎品外,按季於內網公告並張貼於分局榮譽榜、公告欄,以資激勵。
(二)服務情形抽查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年度考績不得列為甲等,約僱及臨時人員列為優先裁減對象。
六、經費:所需經費由「企劃服務-業務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