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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1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諮詢輔導組:家庭教育之諮詢與輔導及家庭教育研究及
                發展事項。
            二、活動推廣組:家庭教育活動之辦理與文書、庶務、財產
                管理及其他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置組長、組員、助理員、辦事員。

第五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中心為推展家庭教育業務,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協助辦
            理諮詢輔導與活動推廣等相關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
            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
            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