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
        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環境保護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之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支出。
        二、一般廢棄物處理廠(場)之復育支出。
        三、一般廢棄物處理廠(場)硬體設施及各項設備之汰舊換新支
        出。
        四、一般廢棄物處理廠(場)之建設支出。
        五、其他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資本支出。
        六、環境教育基金用途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六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
        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本府。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