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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4: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補助東協廣場溝通互動平臺經費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移工儘速適應在臺工作生活
    ,促進新住民、移工與本國民眾等之文化融合,服務多元對象及提供
    多元措施、資訊或辦理東協特色交流措施,提升公部門與私部門之對
    話效率,以維護勞資關係穩定和諧及提升本市良好生活品質,期推動
    本市為東協友善模範之國際城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含國立
    大專院校)。


三、前項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含國立大專院校)應成
    立登記滿三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
   (一)具東南亞研究專長,且每年持續發表有關東南亞研究或新南向
         政策等相關國內外期刊論文。
   (二)具與公部門合作計畫、專案經驗三年(含)以上。
   (三)深諳本國與東南亞文化,同時具至少越南、印尼、泰國或英語
         等四種以上之東協語言之翻譯人力資源,且曾執行相關語言翻
         譯計畫。


四、辦理新住民、移工與本國民眾之文化融合活動(包括動態與靜態),同
    時宣導或轉介本府相關服務措施予外國民眾,平日應至少有一名駐點
    人力,假日應至少有二名東協國家語言翻譯諮詢人力,並經常性駐點
    於新住民、移工常聚地點,以實體服務空間方式提供相關諮詢服務及
    辦理東協交流融合活動。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並採部分經費補助,經費補助
    額度最高以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但得視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酌予增減,且本局實際補助金額係按受補助單位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
    之九十核銷補助經費,最高以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經費編列標
    準及核銷,詳見附表「東協廣場溝通互動平臺經費編列標準表」。
    本局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六、申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符合本要點第三條之相關資料證明文件。
   (二)實施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應包含下
         列事項: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及
           時數、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三)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特
         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
         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機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
         項。


七、申請補助採書面審查,審查原則如下:
   (一)計畫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目的及規定。
   (二)前一年度辦理本項活動執行績效。
   (三)前一年度核銷情形是否正常,有無延遲情形。
   (四)是否依計畫辦理或依規定申請變更計畫內容。
   (五)受補助單位運作情形是否正常。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之事項。


八、補助經費請撥及結報方式:
   (一)契約之雜費、行政管理費於確定補助後,於該年度十二月憑
         受補助單位領據撥付,並檢附雜費、行政管理費實際支出經
         費明細表供機關審查。
   (二)人事費及其餘費用由受補助單位給付後,於該年度七月、十
         二月檢據(經費支出明細表、領據)向機關進行核銷,經機關
         審查確定後覈實支付(年終月份應配合機關於年終前辦理核
         銷完畢),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請則不予給付。
   (三)受補助單位為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含
         國立大專院校) 且設有專任會計人員者,由受補助單位於辦
         理時自行保存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支出明細表或給付憑證文
         件,給付憑證文件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慣例無需簽
         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修繕費用應附修繕前、中、後之照
         片憑供審閱。
    (四)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留存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
         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
         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
         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五)受補助單位應於年度終了核銷辦理完畢,並於該年度最後一
         次請款時,將成果報告(含諮詢服務項目、服務人次、辦理
         活動名稱、活動內容、參與人次、參加人員簽到名冊、支出
         明細表、領據等)相關資料函報本局備查,俾利憑撥補助費
         ,如未於期限內報本局核銷,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且次
         年度不予補助。
    (六)受補助單位如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採
        購程序。


九、本局得派員訪視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並作成訪查紀錄表,訪查
    結果應列為次年度補助重要依據。


十、受補助單位辦理申請支付補助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
    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並
    受本局及審計機關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
    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
    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