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及推廣社會福利服務,充分發揮臺
中女兒館(以下簡稱本館)各項設備設施功能並便於管理,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館:
(一)一樓:展覽大廳、多媒體室、團體諮商室、電腦室、會談室。
(二)二樓:多功能會議室、廚房、健身室及團體律動室。
三、本館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提供年輕女孩活動及辦理性別平等、非營
利公益活動相關業務借用為主,但其他單位、民間社團或個人亦得申
請借用本館場地。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借用,並依
法處理:
(一)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使用需要。
(二)違反法令規定。
(三)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四)違反公共安全或違反公共安全之虞。
(五)使用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五、本館場地借用時間為開館時間,自週三至週日中午十二時至晚上九時
止。
六、申請使用場地應於使用七日前填寫申請書並經本館核准且繳交費用後
始得使用。
七、本館各場地收費標準以場次為計算單位,每場次以每小時計算,超出
時間一小時以內以一小時計算,加收使用費用。使用場地每場次收費
標準如附表。
八、場地維護費優惠計算方式如下: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借用本館場地辦理活動,得免收場地維護費。
(二)政府立案之公益性社團及社會福利機構借用,每場次之場地維護
費以二折計算。
(三)本府或本局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機構或學校辦理之服務方案,
每場次之場地維護費以二折計算。
(四)除前二款外,凡辦理年輕女孩或性別平等相關非營利活動者,每
場次之場地維護費以三折計算。
九、本館針對學生個人或學生團體免費借用,借用人需出具學生證明(學
生年齡限30歲(含)以下)。學生團體定義為團體內需三分之二成員具
有學生身份。
十、申請使用者繳費後無論使用與否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館。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風災、水災、地震等天然災害致無法如期使
用。
(三)本府辦理重要活動必需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牴觸之情形
。
十一、申請使用者如需在本館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臨時建物者
,應在本館指定之地點張貼或搭建,場地使用完畢應即回復原狀。
十二、申請使用者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備設施,使用時應
善盡維護之責,如有毀損或短少,應予以修復按市價賠償或購置同
一規格型號之產品歸還。
十三、申請使用者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本館得限期改善或暫停其借用
權三個月。
十四、本館收取費用後,應開立收據予申請使用者,並依規定全數解繳市
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