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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性別工作平等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督導本局及所屬單位性別工作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工作平等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業務之督導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健全性別工作平等教育之審議事項。

(三)性別工作平等之教育資源及環境審議事項。

(四)本局各單位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事項。

(五)性別工作平等觀念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六)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七)其他性別工作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11人至15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本局業務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且女性委員人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一)本局主任秘書。

(二)本局督察長。

(三)本局秘書室主任。

(四)本局人事室主任。

(五)本局訓練科科長。

(六)本局女性員工代表3人至6人。

(七)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或婦女團體代表1人至3人。

      本局女性員工代表由本局人事室提供女性員工名冊,簽陳局長圈定。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2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單位或團體 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局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3個月者,不予補聘。
 每屆應至少改聘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擔任 之委員1人。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1人,由本局人事室主任兼任;副執行秘1人,由本局人事室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人事室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六、  本小組原則上每6個月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單位主管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

七、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 專家列席。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  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以書面向本局人事室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得以口頭方式提出,並應於5日內以書面補正。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請求事項。

(四)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申訴年月日。



十、調查程序:

(一)本局人事室接獲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應簽陳本小組召集人於5日內確認受理與否。受理後本小組召集人應指派委員3人以上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不受理案件應提本小組報告。

(二)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

(三)前款調查報告書應於受理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次日起20日內提本小組審議。



十一、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訴且逾申訴期限,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二)申訴人非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三)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後,再提起申訴者。

(四)對非屬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及住居所者。



十二、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三、本小組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