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住宅政策與
住宅計畫,依住宅法第六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住宅諮詢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本市住宅計畫財務規劃之審議事項。
(三)本市住宅相關事務之審議及評鑑事項。
(四)本市受理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案件之審查。
(五)本市有關住宅計畫執行相關爭議之處理事項。
(六)其他住宅相關事務之諮詢及研究。
三、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
指派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
都發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社會局、勞工局、衛生局、經濟發展局、地政局、地方
稅務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及都發局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各一人。
(二)具有社會及社會福利、住宅、建築、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國土規劃
、地政、物業管理、財務金融、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五
人至八人。
(三)熱心公益人士一人至二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聘(派)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各該款委員人數
二分之一。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都發局人員兼任,承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本委員會置幹事三人,由都發局派員兼任之。
六、本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聘(
派)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通知本委員
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委員會委員在行政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
規定,應行迴避之事由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本府得請其
迴避。
八、本委員會為住宅諮詢、審議案件或住宅計畫執行爭議,得組成專案小
組赴實地調查及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如涉及專業知識及技術,並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參與,
提供諮詢意見。
九、本委員會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
席。
十、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都發局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