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梧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同時符合
台電協助金運用範圍規定,落實協助金回饋地方之精神,特訂定本
計畫。
二、補助對象: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每人每年補助新台幣伍佰元整,
但已遷出本區者即不予補助。
1.一般資格:凡設籍本區連續滿二年者(以申請當年度2月29日為基準
日)。
2.特殊資格:
(1)凡初設籍本區之新出生嬰兒(以申請當年度2月29日前出生並完
成出生登記者),不受設籍滿二年之限制。
(2)因結婚遷入設籍本區者(以申請當年度2月29日前結婚並完成遷
入登記設籍為準),不受設籍滿二年之限制。
(3)外籍(含大陸)配偶未取得身分證者,需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
印本。
(4)凡於申請當年度1月1日至提出申請日前之死亡人口不受連續設
籍滿二年之限制。
三、審核方式:凡於去年度於申請期間內遞交紙本申請書並符合資格者,
當年度將逕行撥款至去年度鄉親所提供之帳戶內。惟符合下列條件
者仍需鄉親遞交紙本申請書:
(1)去年度未於申請期間內遞交紙本申請書者
(2)去年度已於申請期間內遞交紙本申請書惟不符合資格者
(3)去年度已於申請期間內遞交紙本申請書並符合資格者,
欲申請變更撥款帳戶者
(4)去年度已於申請期間內遞交紙本申請書並符合資格者,
惟戶長於去年度基準日之翌日(含)後變更者
(5)外籍(含大陸)配偶未取得身分證者,需檢附護照或居
留證影印本隨同申請書遞交。
四、紙本申請方式:
1.申請期間:申請當年度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填寫申請書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戶籍所在地鄰長處收件。申請期間
內申請者,由申請人持回執聯供日後憑證,逾期不予
受理。
2.應備證件(請依序裝訂):
(1)申請書。
(2)梧棲區農會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外籍(含大陸)配偶未取得身分證者,需檢附護照
或居留證影印本
3.本補助每年由梧棲區戶政事務所提供符合一般資格及特殊資格名
冊,梧棲區戶政事務所無法提供者,本所得向申請人要求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可明確辨識設籍日期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可明
確辨識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或除戶戶籍謄本)。外籍(含大陸)
配偶未取得身分證者仍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4.本補助採申請制,鄉親須於本所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
未提出申請或資料不齊全,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視為
放棄權利,不得提出異議;但逾期或未提出申請原因為資料遺漏
,並能舉證非可歸責於其當事人者,得於申請次年度申請補發,
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5.複查期間:如對撥款金額有疑義者,得於補助款撥款日起30日內
,申請人攜帶回執聯、戶口名簿正本、存摺,洽本所辦理複查,
逾期不予受理。
五、審核作業:
1.各里幹事受理該里新案件及辦理申請資料書面初審。
2.由社會課及同仁協助書面複審。
六、補助款撥款方式:
補助申請案完成審核後,辦理撥款事宜。
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支應。
八、本計畫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所訂定之。
九、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十、本計畫修正部分於106年12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