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
檢查,特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置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為擬訂、規劃、督導、推動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事項,並指導有關單位實施。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ㄧ人,由副局長兼任,綜理安全衛生管理事宜。置
副召集人ㄧ人,由主任秘書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安全衛生管理事
宜。另置委員五至七人,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景觀工程科科長。
(二)路燈工程科科長。
(三)第一工務大隊大隊長。
(四)第二工務大隊大隊長。
(五)第三工務大隊大隊長。
(六)第四工務大隊大隊長。
(七)秘書室主任。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ㄧ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但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
代表出席。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ㄧ人,由秘書室專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行政業務。並得設幹事若干人,由秘書室指派人員兼任,襄助
執行秘書辦理有關業務。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由秘書室擔任幕僚單位,協助本小組召開會議。
十一、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為之。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