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二○一八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
(以下簡稱花博),特設臺中市政府世界花卉博覽會推動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審核花博行政及營運相關事項。
(二) 審核花博營建工程之規劃及設計等相關事項。
(三) 審核花博交通控管相關事項。
(四) 審核花博之行銷宣傳事項。
(五) 審核花博藝文活動之規劃演出事項。
(六) 審核花博社會參與,結合全國各城鎮、社會團體、企業等參與各
項活動事宜。
(七) 審核花博各展區、展館中長期發展計畫。
(八) 其他有關花博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四十五人至六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三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社會機構或企業賢達人士十人至二十六人。
(二)本府各一級機關首長及主任委員指定之本府人員若干人。
本會委員任期至花博撤展結束日止;由本府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其餘委員出缺時,得補行派(聘)。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但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時,由該委員指派人員代理之,其中府內機關
委員應指派該機關簡任級以上人員代理之;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
派員列席。
五、本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為之。
六、本會設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推動花博
業務。
本辦公室由主任委員指派下列人員組成,職掌如下:
(一)主任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負責統籌花博之推動督導。
(二)副主任一人,由本府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襄助花博之推動督
導。
(三)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參事、顧問或技監兼任,負責花博相關業
務之執行。
(四)副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府簡任人員兼任,協助花博相關業務之執
行。
(五)秘書二至三人,由本府簡任人員兼任,負責審閱本辦公室公文。
(六)幹事若干人,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副首長或簡任級以上人員兼任,
負責執行本辦公室各項業務,並得由本府各一級機關指派業務主
管及承辦人員,協助執行相關業務。
(七)本辦公室依業務需要設若干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指派各
機關薦任層級人員兼任。
七、本會為研商及推動花博各項執行工作,經主任委員同意,得另設各類
專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委會),各委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
員,由主任委員邀請產、官、學界代表擔任,並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
本會得置藝術總監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提供花博藝術事務之專業
諮詢。
八、本會、本辦公室、諮委會人員及藝術總監等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出席
人員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等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會、諮委會及藝術總監等之幕僚作業,由本辦公室派員負責辦理。
十、本會及本辦公室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會決議事項推動所需經費,由各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