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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置主任委員
        ,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
        襄理會務;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除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處長及臺
        中市政府主計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均由主任委員提請市長聘
        請專家學者擔任。
        委員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條 研考會設下列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研究發展組:市政發展研究、辦理民意調查、召開研究委員會議
        、自行委託研究報告審議、出國報告與其他有關市政研究發展等
        事項。
    二、綜合規劃組:施政願景、施政策略之研擬,辦理綜合發展計畫、
        彙編中長程計畫及年度施政計畫、召開市政會議以及施政報告之
        彙編等事項。
    三、管制考核組:年度標案列管、標案進度管制會報、議會決議事項
        管制、公文稽核等事項。
    四、為民服務組:為民服務業務策劃、推動、管制、考核、聯合服務
        中心與其他有關為民服務等事項。
    五、工程品質管理組:工程施工查核業務、工程維護管理品質訪查業
        務、公共工程品質提升之教育訓練業務、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公
        共工程品質推動委員會幕僚業務、全民督工、基本設計審議機制
        幕僚作業、輔導參加公共工程品質各項獎項相關業務等事項。
    六、話務管理組:辦理為民服務專線流程規劃與管理、話務中心資訊
        設備與系統管理、話務人員督導與管理、宣導行銷、陳情與派工
        分案、統計分析、教育訓練、客訴處理及庶務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考、
        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新聞
        發布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之事項。



第四條 研考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組長、主任、秘書、研究員、專
        員、股長、助理研究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研考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研考會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研考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研考會下設資訊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
        員代理。
    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一條 研考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組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二條 研考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研考會擬訂,報
          請本府核定;乙表由研考會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
          月十五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