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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及持續服務,特設置臺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協調、監督及推動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機制。
(二)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年度工作計畫及執行成效之審議。
(三)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福利需求、研究、及諮詢。
(四)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指派本府社會局局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
(二)本府勞工局福利促進科科長。
(三)本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科長。
(四)社會、衛生、教育、勞工、法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二人。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本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股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事務,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社會局、教育局、勞工局及本府衛生局相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