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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4: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補助東協廣場溝通互動平臺經費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移工儘速適應在臺工作生活
    ,促進新住民、移工與本國民眾等之文化融合,服務多元對象及提供
    多元措施、資訊或辦理東協特色交流措施,提升公部門與私部門之對
    話效率,以維護勞資關係穩定和諧及提升本市良好生活品質,期推動
    本市為東協友善模範之國際城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含國立
    大專院校)。


三、前項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含國立大專院校)應成
    立登記滿三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
   (一)具東南亞研究專長,且每年持續發表有關東南亞研究或新南向
         政策等相關國內外期刊論文。
   (二)具與公部門合作計畫、專案經驗三年(含)以上。
   (三)深諳本國與東南亞文化,同時具至少越南、印尼、泰國或英語
         等四種以上之東協語言之翻譯人力資源,且曾執行相關語言翻
         譯計畫。


四、辦理新住民、移工與本國民眾之文化融合活動(包括動態與靜態),同
    時宣導或轉介本府相關服務措施予外國民眾,平日應至少有一名駐點
    人力,假日應至少有二名東協國家語言翻譯諮詢人力,並經常性駐點
    於新住民、移工常聚地點,以實體服務空間方式提供相關諮詢服務及
    辦理東協交流融合活動。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並採部分經費補助,最高以計
    畫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但得視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增減。經
    費編列標準及核銷,詳見附表「東協廣場溝通互動平臺經費編列標準
    表」。


六、申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符合本要點第三條之相關資料證明文件。
   (二)實施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應包含下
         列事項: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及時數
      、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三)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
   (四)辦理活動,有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申請補助採書面審查,審查原則如下:
   (一)計畫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目的及規定。
   (二)前一年度辦理本項活動執行績效。
   (三)前一年度核銷情形是否正常,有無延遲情形。
   (四)是否依計畫辦理或依規定申請變更計畫內容。
   (五)受補助單位運作情形是否正常。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之事項。


八、補助經費請撥方式:
   (一)契約之雜費、行政管理費於確定補助後,憑受補助單位領據撥
         付,但受補助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前最後一次請款時,檢附雜費
         、行政管理費實際支出經費明細表供機關審查,如有剩餘款項
         應繳回。
   (二)人事費由受補助單位給付後,檢據向機關進行核銷,於次月十
         日前,依薪資、加班費、勞工退休金、勞保費及健保費之經費
         計算當月應付之人事費,並提供經費支出明細表、工作執行報
         告及個人所得扣繳證明文件或收據,函報機關審查經確定後按
         月覈實支付(年終月份應配合機關於年終前辦理核銷完畢),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請則不予給付。
   (三)請領其他補助時應提出相關支出原始憑證影本、支出明細表或
         給付憑證文件,給付憑證文件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慣
         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修繕費用應附修繕前、中、
         後之照片憑供審閱。
   (四)受補助單位如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程序。


九、受補助單位應於年度終了核銷辦理完畢,並於辦理完畢後三十日內
    ,將成果報告(包含諮詢服務項目、服務人次、辦理活動名稱、活動
    內容、參與人次、參加人員簽到名冊、支出明細表、領據與支出原
    始憑證影本等)相關資料函報本局備查,俾利憑撥補助費,如未於期
    限內報本局核銷,由各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且次年度不予補助。


十、受補助單位辦理申請支付補助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並受本
    局及審計機關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如發現未依核定之實施計畫執
    行、涉及不法等情事者,追回補助款,且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
    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