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中市政府文化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三條 本館設下列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圖資採編課:館藏發展政策、各類圖書資料與非書資料
(含視聽資料、視障資料)之採訪徵集、採購、分類編
目、交換及推薦受贈等事項。
二、閱覽典藏課:各類圖書資料與非書資料(含視聽資料、
視障資料)之典藏、陳列、供閱、出借與催還、視聽節
目安排及器材之維護,參考資料之徵集與諮詢服務,館
際合作,特殊讀者服務,圖書巡迴車業務,圖書通閱業
務等事項。
三、推廣輔導課:閱讀推廣、藝文活動、展覽演講、文宣刊物
及行銷、導覽參觀、圖書館專業人員訓練、志工及培訓管
理等事項及分館輔導等事項。
四、數位資訊課:自動化系統維運、數位資源等之流通、典藏
、推廣及資訊設備管理及借用、網頁及社群管理等服務。
五、秘書室:文書、印信、檔案管理、採購、出納、庶務、財
產管理、研考、館舍修繕、機電設備之管理維護、職工與
短期人力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第四條 本館置秘書、課長、主任、分館主任、課員、技士、技佐、助
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五條 本館得視業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置分館,其配屬員額,由本
館員額內調配。
第六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八條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館長出缺,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派員代
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第十一條 本館之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並由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
席。
第十二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
本局核定;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施行。